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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搬运”热门影视剧牟利?这钱不能赚!

长剧精彩,短剧过瘾,网络剧种越来越丰富,网上“追剧”方便快捷。然而,随着网民群体的不断扩大,“搬运盗版影视剧”正在成为不法分子的牟利渠道……

案情再回溯

2022年至2024年期间,谷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架设服务器,搭建盗版影视剧集网站,采集未获授权的影视作品,非法传播数万部热门影视作品,并通过开设网店的方式向观众收取会员充值费,消费者通过充值会员费获得观看高清影视剧的权限。

民警接到举报后,根据线索摸排将谷某抓获,并在其家中和办公室搜查出用于传播盗版影视剧的服务器。经查,谷某从中非法获利350多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谷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追缴、没收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

影视作品凝聚了众多创作者的智慧与心血,传播盗版甚至以此牟利的行为不仅直接侵害著作权人权益,更会扰乱影视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对于观众而言,购买盗版服务看似省钱,实则是变相助长侵权行为,损害创作者合法权益,不利于影视行业健康长远发展。此外,盗版平台往往缺乏安全保障,存在个人信息泄露、财产安全受损等风险。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广大网民应通过正规平台观看影视作品,既能保障自己拥有安全的观影体验,也能以实际行动支持优质作品,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良好创作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责编:应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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