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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引领政社合作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事实上,为解决基层治理中长期存在的责能困境,通过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吸纳更多治理资源进入社区,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治理共同体,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已成为基层治理创新变革的重要趋势。在此背景下,以“政社合作”为着力点推进基层治理共同体建设,日益成为基层治理实践的重要方向。

“政社合作”推进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实践动因

近年来,伴随平台经济、园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区公益和社会服务需求的增加,基层涌现出一批贴近民生、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组织、志愿团队和社工机构。这些新兴团体灵活多元,能深入行政暂难覆盖的生活场景,成为基层治理中重要的社会力量。基于这一现实基础,“十五五”规划建议中提出“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旨在将已然成长的社会力量纳入党的领导并嵌入治理体系。针对新兴团体分布分散、形态多样的特点,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与组织化协同要求的基础上,构建制度化的政社合作机制。这一机制旨在融合党的政治引领优势与社会力量扎根基层、灵活高效的可及性优势。通过资源整合与平台对接,“政社合作”成为关键着力点,有效推动政治引领、基层治理创新与社会共同体建设的深度融合与有机统一。

与此同时,基层治理现代化要求治理方式由“单一供给”走向“协同供给”。伴随各类社会事务不断向基层下移,基层职能持续综合化,既要提供均质化公共服务,又要承担矛盾预防化解、风险防控等多重任务,若仅依靠行政体系不仅会增加基层负担,也难以达成稳定、持续的治理成效。就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旨趣而言,关键是在党的领导下统筹制度资源与社会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服务联动,夯实基层治理体系的韧性基础。“政社合作”正是契合这一取向的组织化安排:以基层党组织为枢纽,在统一规则下开展合作,既保障政治方向的集中统一,又提升治理的综合性和精准性,并通过社会化动员实现行政能力的外延扩展,将党的组织力切实转化为可持续的社会治理成效。

“政社合作”推进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目标定位

“政社合作”并非仅为地方政府改善公共服务水平的策略选择,还与其制度环境密切相连。结合“十五五”规划建议关于社会治理的总要求,可从“三个面向”对其目标进行定位:第一,“政社合作”的根本目标在于保障党的领导向社会新兴领域有效延伸。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快速发展,已成为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些领域党建工作,关键在于健全党的组织体系,实现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让广大党员和群众在政治上有方向、组织上有归属、作用上有平台、权益上有保障。第二,“政社合作”要服务于“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其核心要义在于“共”与“有序”。通过“政社合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矛盾调解等工作事项得以纳入体系,让社会力量在党建引领下参与治理,进而将“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落实为社会治理中的日常实践。第三,“政社合作”应当成为推动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以“政社合作”为着力点,可将社会组织、社工志愿团体、行业协会等纳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总体框架之中,既扩展了基层治理的触角,又保持了基层政权的权威性和统筹能力,实现政治功能、服务功能与社会动员功能的统一。

“政社合作”推进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路径选择

要有效发挥“政社合作”在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关键支点作用,可从社会领域的行动者入手,分别以群众、跨界行动者和社会组织三类主体为切入点加以推进。第一,统筹群众力量,厚植共同体建设的社会基础。群众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最广泛、最稳定的力量。基层党组织可依托社区党组织、网格党小组等载体,将环境整治、助老助残、邻里互助等事项细化成可对接、可认领的项目,面向辖区群众和志愿团队公开。同时,将党员志愿服务、积分管理、家风建设等党建活动与群众联动,使群众在政治上有引领,在组织上有安排,在情感上有归属。第二,以基层党建吸纳跨界行动者,实现行政系统与社会网络的有效联结。基层实践中存在一批能够在党政部门与社会场域之间“往返穿梭的行动者”,如驻点社工、行业协会理事等。他们既熟悉基层治理规则,又深度嵌入社区、园区、平台和社群,是政社协同的关键主体。将这些分散主体纳入党建联系范畴,通过联合党支部、阵地共建等方式,使其由个体的自发参与转化为组织化的中介力量,有助于政社合作的常态化运行。第三,以党建嵌入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构建可持续的治理供给。社会组织是当前最易与政府形成协同的组织化力量,需要在其进入基层治理体系时同步纳入制度化安排。在政府购买服务、社区项目化运作等环节,同步提出党建工作要求,在介入基层公共事务时进入党组织的视野,使之成为可识别、可管理、可调度的治理力量。

姚顺雨(作者为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公共事务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本文系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基层政社合作中的社会自主性研究”〈KYCX25_0035〉阶段性成果)

责编:封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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