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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力开创我省地方生态环境立法新局面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于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不仅重塑了国家层面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也为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方向和重点提供了根本遵循。对于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从业人员而言,须深入研究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的地方生态环境立法进路,通过扎实有效的地方立法把生态环境法典贯彻落实好。

深刻领会核心要义。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采用了一种务实而富有智慧的“适度法典化”模式。这部法典并非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与集成升华,具体分三类。第一类是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编订纂修后全部纳入法典,法典出台后原法律不再保留。第二类是将森林法、草原法、长江保护法等20余部涉及生态要素、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法典中,这些法律将继续保留。第三类是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新兴领域,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未来立法确定原则、预留空间。对地方立法而言,首要任务就是要深刻领悟这种从“要素分割”到“系统集成”的立法思路转变,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重大理念内化为地方立法的价值灵魂,牢固树立“山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性治理思维。

及时开展法规清理。生态环境法典是生态环境领域最高位阶、最系统权威的基本法律,地方立法须与之保持一致。法典颁布后,需要及时开展法规清理,彻底进行法规“体检”,确保与法典“同频共振”。在法规清理中,重点排查三个方面的“不适应”。一是条款上是否有抵触。检查现行法规中是否存在与法典具体规定相冲突的条款,不一致的予以废止或修改。二是理念上是否相符合。法典确立了“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先进理念。检查现行法规中有关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是否与法典确立的重大原则理念相符合,不符合的要修改完善。三是内容上是否有重复。法典已系统整合并优化了通用性、基本性制度。检查现行法规中是否有简单重复照抄规定,减少无意义的重复立法。法规清理的过程,实质上是一次地方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系统性升级过程。

研究明确立法任务。目前,我省现行生态环境法规有50多部,地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新形势新要求对地方立法提出了新任务。生态环境法典出台后,我省地方立法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完善与法典实施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首先,落实落细污染控制法规。我省污染防治立法门类齐全,覆盖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环境噪声等污染防治。未来需要根据法典要求,细化相关内容,落实新编篡的规定,形成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执法要求。其次,系统优化自然生态保护法规。根据法典针对自然要素的特殊保护制度,抓紧修改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渔业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同时,对于涉及长江、太湖、湿地等特定空间或生态系统的特殊保护立法,建立健全与法典相衔接的制度安排。第三,补充完善绿色低碳法规。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体现了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防控、绿色转型的根本性转变。这方面的地方立法空间较大,也大有作为,但目前法规数量偏少,需要聚焦应对气候变化以及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加大立法步伐,推动绿色发展。

合理采用立法方式。生态环境法典构筑了生态环境法治的“四梁八柱”,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基本性、协调性。适应法典实施要求,地方立法需要调整思路,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更加注意精细化。法典“大而全”,解决普遍性、原则性问题;地方立法要“小而精”,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小切口”立法,力求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更加注重和谐性。保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是法典编纂的重要目的。地方立法在坚持与法典及有关上位法不相抵触的前提下,要保持同位法规之间的协调,还要考虑与政府规章、相关标准的衔接,作出协调一致的制度性安排。更加注重协同性。生态环境保护具有流域性、跨区域性,需要各地共同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围绕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沪苏浙皖三省一市需要紧密合作,针对跨区域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等,共同确立可操作的地方协作规则。更加注重创新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今年全国人代会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经济大省要在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上下功夫出经验。生态环境法典为地方立法划定了轨道,也为地方立法探索提供了空间。江苏是经济大省,处在改革开放前沿,在生态环境保护中也会较早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生态环境地方立法中大胆探索,制定一些率先性的创制法规,为不断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作出新的贡献。

王腊生(作者为江苏省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立法发展研究所所长)

责编:封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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