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1日,由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和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的“《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的地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本次研讨会以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为背景,围绕地方生态环境立法路径与法治建设实践展开深入研讨,20多位来自法学研究和立法司法等领域的代表与会发言。
江苏省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立法发展研究所所长、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主任委员王腊生围绕法典出台的深远意义作主旨发言。王腊生主任指出,《生态环境法典》是全面践行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立法成果,整部法典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逻辑主线,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王腊生主任建议,在《生态环境法典》颁行背景下,应当积极开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与《生态环境法典》相冲突的条款予以修改或废止;同时,围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及绿色低碳发展三大领域,明确地方立法重点任务,开展小而精、系统性强的地方生态环境立法,注重立法的创新性,不断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江苏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黄永忠高度肯定了《生态环境法典》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确立为逻辑主线的重要意义,并结合地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经验进行了分享解读。他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是一个新的起点,要将法典的原则性规定落到实处,并在各地的执法实践中做到公平、精准、有效。
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小冰教授围绕如何理解“适度法典化”中“适度”的内涵展开阐述,提出通过整合、清理现有法律法规,推动立法体系的优化。刘小冰教授认为,江苏的发展领先于全国,遇到的生态治理问题也早于全国,理应在法典实施中率先行动、作出示范,要结合省情将江苏特色实践细化为配套实施细则,促进法典实施更贴合江苏实际、更具可操作性。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委、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迎以“生态环境法典与环境司法变革”为主题,系统梳理了江苏环境司法对《生态环境法典》出台所做的贡献,重点分析了《生态环境法典》颁行对环境执法与司法的重要意义。发言围绕《生态环境法典》对“生态环境”概念的界定、对环境司法专业化的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产生的深远影响,展开了深入浅出的分析。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重点围绕《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二款展开分析,论述其对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就具体条款的适用路径提出了实务层面的深入见解。
江苏省司法厅行政立法二处处长芦学林结合多年深耕行政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法典体系化的宏观视野出发,对《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意义进行了系统阐释。芦学林处长认为,生态环境立法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系统化的工作,仅凭立法机关单方面的力量远远不够,必须广泛汇聚法学学者、科学专家、基层执法人员及企业代表等多元主体的智识资源,持续推动生态环境立法研究的深度与质量。
《人民与权力》编辑部主任顾文卿针对《生态环境法典》出台的背景及其时代价值,分享了深刻见解。顾文卿主任指出,《生态环境法典》对现有立法成果进行系统性总结,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生态文明核心理念转化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为生态文明建设赋予了更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更持久的法治动力。顾文卿主任建议,地方立法机关尽快开展对现行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和系统修订工作,在法典授权范围内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配套制度。
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沙永春在总结发言中表示,本次研讨会聚焦《生态环境法典》这一重大立法成果,汇聚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优秀代表,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对法典的出台背景、体系价值与实施路径展开了深入而富有建设性的交流探讨,思想碰撞充分、学术含量厚实,充分体现了江苏法学界在生态环境法治领域的研究深度与实践关切。他指出,此次研讨会的召开恰逢其时,既是对《生态环境法典》颁布这一重大历史节点的积极回应,也是推动生态法学研究深化发展的重要契机,具有鲜明的前沿性与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次研讨会由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法学院院长方乐教授主持,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张鹏教授、章楚加副教授,新华传媒新闻部副主任笪颖、新华日报记者卢颖,江苏省法学会生态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张一雄、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孟睿智等参加了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将进一步凝聚了学界与实务界的共识,为《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背景下地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学术支撑与实践参考。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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