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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张青民贷款诈骗、张淑民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一审宣判

2026年3月27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张青民贷款诈骗、张淑民洗钱违法所得没收一案公开宣判,裁定依法追缴张青民、张淑民二人在塞浦路斯购买的17套房产、7个银行账户内资金及其孳息,返还被害单位。

现场图。(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犯罪嫌疑人张青民伙同他人用自制掺钨假黄金在陕西、河南等四家金融机构办理黄金质押贷款,造成四家金融机构损失共计人民币27亿余元。同期,张青民指使他人将骗取的银行资金转入犯罪嫌疑人张淑民及其控制账户,张淑民为掩饰、隐瞒张青民贷款诈骗犯罪所得,陆续将上述账户内资金人民币14亿余元分散转入洗钱人员账户,通过洗钱方式将资金转移至香港等地,后部分转入塞浦路斯,用于二人购置房产和存款。2016年5月,二人逃匿境外。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张青民实施了贷款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张淑民实施了洗钱犯罪,二人逃匿后被通缉一年以上未到案;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没收的张青民、张淑民在塞浦路斯17套房产和7个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属于张青民、张淑民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单位以外,应予没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后依法受理本案,并依法发布公告。六个月公告期内,四家金融机构申请参加诉讼,主张返还被骗资金。2026年3月20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犯罪嫌疑人、利害关系人等各方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近30人旁听了本案庭审。

责编:周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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