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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与法︱离婚6年还“搭伙过日子”,欠债1700万元“与我无关”?法院:你俩一起还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欠债还钱也是每个人都知道的常识。然而现实中,有人却企图通过“离婚不离家”的方式逃避债务。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认定张某(化名)与陈某(化名)虽已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参与借款相关行为,构成共同借款人,判令二人共同偿还债权人李某(化名)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等损失。

案情概要

2022年起,李某陆续向张某出借大额资金,部分借条中,张某前妻陈某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借款期间,李某按张某要求多次将款项直接转入陈某账户,陈某亦通过本人账户向李某支付部分利息。借款到期后,因张某、陈某未能足额还款,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70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陈某辩称其与张某已于2016年登记离婚,案涉借款均为张某个人行为,其仅为部分借款提供担保且担保期限已过,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陈某虽于2016年办理离婚手续,但此后二人仍共同居住在同一小区,共同抚养子女,频繁共同参与家庭聚会、户外社交等活动。张某与李某沟通借款时,多次以“我老婆”称呼陈某,并提供陈某身份证照片;陈某也以“我们”“我和老张”等共同口吻与李某沟通借款事宜,在微信群中共同商讨债务解决方案,承诺“只要还有一口气就不会认输”。

银行流水显示,2022年至2024年期间,李某与张某、陈某之间存在130余笔资金往来,李某向陈某账户转账累计940万余元,陈某向李某转账支付640万余元,交易贯穿借款全程。张某收到借款后,亦多次将款项转至陈某账户,二人财产高度混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陈某虽已离婚,但持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参与社交,使债权人产生合理信赖。陈某初始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后续却多次接收借款、支付利息,行为超出担保范畴,结合二人财产混同、共同对外从事放贷等事实,穿透认定陈某为共同借款人,判决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偿还合同无效部分本金2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穿透式审查,破解“假离婚”避债困局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利用“离婚不离家”“假离婚”等形式分割财产、转移资产,将债务归于一方,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此类案件审理中,对于是否构成共同债务,不能仅以离婚登记作为单一判断因素,而应通过审查双方是否持续共同生活、共同参与社交、财产是否混同、是否共同参与借款及还款等实质要素,穿透认定债务的性质。

以本案为例,对于“离婚不离家”情形下的债务认定,关键在于判断债权人是否基于对双方共同关系的合理信赖出借款项,以及未签署借据一方是否实际参与借款、获得借款利益等。

法官提醒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图通过“假离婚”“离婚不离家”等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法院将依法还原事实真相,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注意留心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财产情况,留存相关证据,必要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降低维权风险。(园法萱)

责编:应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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