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布了一起偷税案件,涉案企业为南京众山电池电子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虚列研发工时、将生产经营用材料违规计入研发材料费用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53.9万元。2025年7月,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100.23万元。目前,相关款项已全部追缴入库。
案件的线索源于数据异常。税务人员在分析涉税数据时发现,2021年至2023年该公司研发费用随收入同向变动,其中2022年研发费用同比增长达42.27%。进一步分析显示,材料等直接投入费用占研发总费用比重偏高,但与之密切相关的“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却为0。材料消耗大却无需能源驱动,这一矛盾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此外,在研发费用总额上升的同时,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折旧”几乎没变。基于这些疑点,税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检查。
在实地核查中,企业起初提供了研发项目资料、辅助账和财务凭证,试图证明其研发活动的“真实性”。但检查人员通过比对生产记录、考勤表和研发项目报告发现,企业将大量生产线工人的工时全额计入研发人员工时,其中不少涉及常规产品升级、外观改型甚至售后维护。在领料环节,部分领料单未标注具体研发项目,与生产领料混在一起,实际用于研发的数量难以界定。对于研发与生产共用的设备,企业也拿不出准确的工时记录,研发折旧费用仅靠人为估算比例分摊。
检查人员还实地查看了生产经营场地,并与生产负责人、一线操作工、项目负责人等多轮单独访谈,将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与水电能耗记录、设备运行日志、生产日报反复比对。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为了最大限度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在核算中存在“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将部分生产与研发共用的人员、材料、设备费用,未经合理分摊,全部归入研发费用。经查实,2021年至2023年,该公司累计多归集扣除研发费用357.8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此规定,税务机关于2025年7月对该公司作出了上述处理处罚决定。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王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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