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王某甲、王某乙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万某玩具有限公司、万某某等3人侵犯著作权、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等2件案例入选。
1.王某甲、王某乙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江苏天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主营纳米材料(碳纳米管、石墨烯)及其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该公司经数年攻坚研发出“7000”与“9200”碳纳米管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为保护相关技术秘密,该公司采取了研发场所物理隔断、生产场所门禁授权准入、公司电脑和邮箱专人专用等一系列保密措施,加强全流程管理,并与相关员工签署《保密合同》及《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明确保密义务与责任。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均为天某公司前员工。2012年6月至2019年6月,三人在职期间分别负责催化剂、导电浆料的实验操作及生产,掌握“7000”与“9200”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对公司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021年9月,王某甲等3人入职内蒙古长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某公司),王某甲等3人违反与天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将“7000”与“9200”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带走并提供给长某公司生产同类产品。经三人共同商议,使用上述催化剂配方及制备工艺申请专利,导致天某公司的技术秘密被公开。
经鉴定,天某公司主张的“7000”与“9200”技术信息在申请专利公布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经评估,上述技术信息的商业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956.72万元、1785.68万元,共计人民币3742.4万元。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开区检察院经审查在案证据,并走访权利人企业、核查研发记录、咨询行业专家、邀请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认为虽然公开文献或已授权发明专利对涉案配方有类似记载,但上述公开资料并未完整、详细披露涉案技术信息的全部内容,涉案配方组合及独特的制备工艺系权利人经过长期研发、试验形成的技术成果,应当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在王某甲等3人申请专利公布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非公知性”。
经开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王某甲等3人提起公诉。2025年10月20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各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梳理发现天某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存在漏洞,向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加强保密技术防范措施等方面,助力企业堵漏除弊。
2.万某玩具有限公司、万某某等3人侵犯著作权、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上海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某公司)自主开发《原神》网络游戏,该公司对游戏中“可莉”等角色形象和角色形象衍生的手办享有著作权,并进行了作品登记。
万某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主营生产加工各类玩具手办,万某某负责公司整体运营管理,张某甲负责产品库存管理、发货运输等工作。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万某公司接受伍某某(另案处理)委托,代为加工各类动漫手办共计60431件。
经认定,其中仿制国外动漫形象加工的43668件手办系淫秽物品,其余16763件手办系未经米某公司许可,复制发行《原神》游戏中“可莉”角色的侵权产品。张某乙受伍某某雇佣,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对外销售上述淫秽手办10000余件。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万某公司查获侵权、淫秽手办6000余件,在张某乙管理的多处仓库查获侵权、淫秽手办4000余件。
公安机关以万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移送宜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准确认定罪名,万某公司接受委托,由委托方提供模具、原材料,万某公司代为加工动漫手办,收取加工费。其中仿制国外动漫形象的手办被认定为淫秽物品,依法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加工侵权手办部分,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万某公司的财务记账单、物流登记表等客观证据,剔除重复项,综合财务数据、快递物流信息、网店销售数据、微信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准确认定万某公司加工淫秽手办43668件、侵权手办16763件。
宜兴市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万某公司、万某某、张某甲提起公诉,以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张某乙提起公诉。米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万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万某公司、万某某等3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2025年12月30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万某公司罚金;以侵犯著作权罪、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万某某、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四个月,各并处罚金;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决支持米某公司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卢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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