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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必安等十六人非法集资案一审宣判

4月2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必安等十六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对被告人刘必安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十五名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五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起,被告人刘必安等人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中战华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名义,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公开虚假宣传等方式,以还本付息、许诺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314亿余元。大部分集资款用于兑付到期本息、发放员工工资及提成、个人使用和挥霍等,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61亿余元。

案发后,办案机关追缴部分资金、不动产、机动车、购买的公司股权等资产。现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在判决生效后依法执行,按集资额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必安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造成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应依法严惩。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被告人亲属、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了案件宣判。

责编:吴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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