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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的两辆车相撞,保险公司以“都是自己人”拒赔,法院判了!

交汇点讯 同一家公司的两辆车在高速上相撞,保险公司以“撞的是自家财产”为由拒绝理赔。这样的理由,法院支持吗?近日,一起宿迁市某保险公司的赔偿案件引起较多关注。对此,法院给出了明确判决:保险公司不应“机械适用条款”,该赔!

2023年1月,颜某驾驶苏NF车辆,在高速上与李某驾驶的苏NX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认定颜某负全部责任,苏NX车损12900元。苏NX车在平安财险投保了车损险,平安财险先行赔付后,依法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代位求偿。

经查,两车登记所有人均为宿迁某公司。颜某是该公司员工,事发时正履行职务。肇事车辆在人保宿迁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人保宿迁公司援引保险条款中的“自有财产免责”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所有、管理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其认为两车同属一家公司,属于“自有财产”损失,不予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交强险制度以机动车为基准而非以人为基准。被保险人范围除投保人外,还包括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两车虽登记在同一公司名下,但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驾驶人颜某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此时被保险人系颜某,而非公司。两车的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双方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肇事方与受损方。

法院指出,在人保宿迁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恶意骗保的情形下,机械适用“自有财产免责”条款,有悖于投保目的和保险合同填补损失的制度理念。人保宿迁公司作为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人保宿迁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平安财险赔偿款12900元。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孙旭晖

责编:朱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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