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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男童要求开通网银理财被驳回 法院:限制未成年人高风险增值服务不构成侵权

因银行拒绝为7岁的儿子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理财服务,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银行诉至法院。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限制未成年人高风险增值服务不构成侵权,驳回男童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开户被拒,父亲将银行告到法院

2025年初,刚满7周岁的小张在父亲陪同下,来到江苏省兴化市一家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开户填单时,父亲勾选了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理财等服务。但银行只为孩子办理了开户及基础储蓄业务,拒绝开通其他功能。小张的父亲认为,银行没有按他的申请单勾选内容开通功能,属于违约,侵犯了储户权利,于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将银行告到了兴化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银行方解释说,拒绝开通上述功能是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及风险防控要求。银行不为16周岁以下未成年客户提供具备转账支付功能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服务,也不对未成年人进行理财风险评估及销售理财产品,但可为孩子开通仅提供账户查询等基础服务的个人电子银行未成年专版。

银行还指出,购买理财产品须年满18周岁,主要是为了保护缺乏风险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防范诈骗、非理性消费或投资亏损。

小张父亲对此并不认同,认为银行以年龄设限侵犯了孩子的平等权利和取款自由,未按约定提供全部服务已构成违约。银行方辩称,银行享有经营自主权,高风险金融功能的开通须以客户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

法院审理:限制高风险增值服务不构成侵权

兴化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属于金融增值服务,能否开通需要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和风险评估综合判断。该案中,银行已经提供了柜面服务,并同意提供限额内的ATM服务,7岁孩子的基本储蓄权利已得到保障。

一审主审法官唐林华指出,7岁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金融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银行基于安全性、适当性及自主经营原则,并未同意其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提出的申请,这有助于防范资金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张一方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主审法官陈蓉蓉表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均属电子银行,是集成了转账、理财、贷款、投资等多种金融交易功能的综合性平台,银行不仅是一个资金保管者,更承担着资金安全风险防范者的职责。她指出,未成年人行为能力受限,无法准确判断、预测和承受增值服务带来的风险,银行限制未成年人使用高风险增值服务、提供基础存取款服务,正是出于对未成年人财产安全的考量,也是在履行根据客户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提供适当服务的适当性义务。

法官建议:建立与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机制

这起案件让未成年人金融服务的边界问题进入公众视野。生活中,很多家庭都会给未成年的孩子单开银行账户,专门存压岁钱、教育储备金,或者进行零花钱自我管理等等。有人认为,给孩子开通网络银行、手机银行,更快捷方便;有人认为这样做,可能会便于监护人投资金融产品“反悔”,一旦亏损,就以“未成年人操作无效”为由,要求金融机构退还本金、赔偿损失……未成年人金融服务的边界如何界定?

陈蓉蓉强调,对未成年人财产安全的保障是首要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诈骗、直播打赏、游戏充值等问题频发,目前对于未成年人能够开通哪些电子金融服务功能缺乏统一规范,建议建立与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机制,强化金融机构与监护人、学校教育的联动,共同筑牢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的安全屏障。”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应巧玲 通讯员 苏高轩

责编:刘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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