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期间以“还款”为名转移资金,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申报财产、隐瞒债权,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转让股权收取资金后挪作他用。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老郑在诉讼、执行、审理多个阶段恶意转移财产、拒不申报财产状况,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相关涉案财产依法追缴。
案情概要
老郑与案外人曾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2023年1月,该案尚在诉讼过程中,老郑为规避债务履行,在无真实借贷关系的情况下,通过配偶以“还款”名义,向三位亲属转账共计84.8万元。其中20万元次日回流,剩余64.8万元被汇总转移至其中一个亲属张某账户处“藏匿”。同年6月,园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老郑支付曾某227万余元及利息,二审维持原判后,老郑未主动履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期间,老郑拒绝申报个人财产,还故意隐瞒其对他人的财产性权利。2024年3月,法院因老郑拒绝申报财产,对他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满后,老郑仍拒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2024年6月,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老郑将名下某新媒体公司股权转出,获取15万元转让款后挪作他用,始终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另查明,老郑还涉及多起金融借款执行案件,涉案金额数百万元,均未执行到位。案发后,老郑仅支付曾某10万元执行款,审理期间他退出15万元转让款暂存法院,但其转移的64.8万元因相关亲属未明确同意用于偿债,未能游戏视频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郑目无国法,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暂扣款15万元依法处置,继续追缴其余涉案财产。老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积极履行判决义务,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老郑在诉讼、执行、刑事审理三个关键阶段,持续实施转移财产、拒不申报、隐瞒债权等规避执行行为,主观恶性明显,性质恶劣。
司法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企图通过虚假债务、亲属转账、家庭内部财产约定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对抗法院执行。但这些“小聪明”在法律面前不堪一击,所谓的“虚假债务”“内部约定”,均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更不能成为拒不履行义务的借口。
法官提醒,生效裁判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可能从民事失信升级为刑事犯罪。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敬畏法律、主动履约,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化解债务纠纷的唯一正道。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应巧玲 通讯员 园法宣

新华报业网
Android版
iPhone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