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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施行!五部门联合发文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

日前,人社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出台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填补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合法权益。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用人单位招用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适用《暂行规定》

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

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也属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

按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根据其所在单位性质,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暂行规定》对超龄劳动者的

这些基本权益作出了规定

  • 劳动报酬方面

明确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休息休假方面

明确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 劳动安全卫生方面

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

  • 工伤保障方面

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

超龄劳动者

能否继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如何缴纳?

  •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为更好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需延长缴费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同时,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也会进一步优化经办公共服务、畅通信息查询渠道,为延长缴费人员提供清晰指引,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参保缴费服务。

超龄劳动者这些权益受到侵害

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和《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超龄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

《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一条超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将劳动报酬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如何处理超龄劳动者的投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超龄劳动者的投诉,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对《暂行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可申请调解或者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其他事项的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办案指导,指导各级调解仲裁机构统一受理范围、规范法律适用、提升服务标准,依法为超龄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维权服务。

责编: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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