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已于5月20日起施行,这是江苏首部专门支持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这部条例有哪些新亮点?即日起,交汇点新闻客户端联合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局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特约研究员、南京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郑琼洁:
这部立足江苏实际、衔接国家法律、回应企业期盼的地方性法规,以扩大市场准入、破除隐形壁垒、保障公平竞争为主线,构建起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制度支撑体系,既是对民营经济“两个健康”的庄严法治承诺,更是江苏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标志性成果,为全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江苏方案。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市场准入是公平竞争的起点。长期以来,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公平竞争等领域,部分隐形壁垒、不合理限制仍不同程度存在,成为制约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堵点难点。《条例》紧扣“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核心原则,把破除准入障碍、扩大准入范围、提升准入效能作为制度设计的重中之重,以刚性条款清除市场准入中的 “旋转门”“玻璃门”“弹簧门”,让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真正站得稳、行得远、长得大。
一、全面落实统一市场准入制度,以清单管理筑牢公平准入底线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保障公平竞争的基础性制度。《条例》以国家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为基石,以地方立法刚性固化“非禁即入”原则,从制度源头清除各类隐形门槛,推动市场准入回归公平、开放、透明本质。《条例》明确要求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大市场与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严禁以备案、登记、认定、认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准入限制,坚决杜绝针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条件与不合理门槛,以法治约束自由裁量、以规则压缩寻租空间,把公平准入从政策导向升级为法律底线。
江苏作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核心区域,承担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先行区的重要使命。《条例》不仅重申全国统一清单要求,更结合江苏产业特点与区域优势,强化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与结果应用,推动准入流程再优化、准入效率再提升。从制造业到服务业,从基础设施到公共服务,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领域,民营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彻底打破所有制形式带来的准入差异。这种“清单之外无禁区”的制度安排,让民营资本拥有更广阔的投资空间,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落到实处,彰显了江苏以制度确定性应对发展不确定性的治理智慧。
二、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以开放姿态激活市场主体活力
扩大市场准入,既要“拆壁垒”,更要“开大门”,让民营资本能够平等进入重点领域、参与重大项目、共享发展机遇。《条例》围绕民营资本关切的投资领域、合作模式、收益保障作出系统性安排,全方位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在国企混改领域,《条例》突破传统限制,支持民营资本依法参与混改并可控股,平等参与政府投资基金,从根本上改变“参股易、控股难”的局面,推动国有与民营资本优势互补、深度融合。
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公用事业等关键领域,《条例》明确民营企业平等进入、公平合作,规范合作方合理设置回报与风险分担机制,彻底扭转长期存在的隐性排斥。这一举措既激活民间投资,也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实现社会效益与市场活力双赢。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条例》推动平台全流程公开、规则透明、竞争充分,以阳光化、市场化机制杜绝定向发包、暗箱操作,让公共资源交易成为公平竞争的样板场。
从国企混改到公共服务,从基础设施到公共资源交易,《条例》以开放包容的制度设计,打破领域限制、破除身份歧视,让民营资本能够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参与市场竞争,充分释放江苏民营经济的创新活力与创造潜能。
三、破除政府采购与招投标隐形壁垒,以刚性条款保障竞争公平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是公平竞争的关键场域,也是隐形壁垒易发高发环节。针对所有制歧视、不合理门槛、差异化评标等突出问题,《条例》以负面清单形式全面禁止十类限制排斥行为,覆盖资格设定、信息发布、评价标准、平台使用、库目管理等全流程,构建无死角公平竞争保护网,让各类市场主体在同一规则下同场竞技。
同时,《条例》注重精准施策,针对中小民营企业特点,明确要求落实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竞争。这一安排既兼顾公平性,又突出针对性,有效解决中小民营企业“拿不到标、中不了标”的现实难题,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构建更具韧性的产业链供应链生态。
作为制造业大省和政府采购大省,江苏以立法破局隐形壁垒,不仅保障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更推动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优化,以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能。
四、强化要素获取平等权利,以公平配置夯实竞争基础
生产要素的公平配置,是公平竞争从“准入公平”走向“发展公平”的关键支撑。《条例》以系统思维打破要素获取中的所有制壁垒,把平等使用要素、平等享受政策上升为刚性法治保障,让民营企业在土地、资本、人才、技术、数据等关键资源上获得一视同仁的支持,真正实现全链条、全周期公平发展。
《条例》明确要求,在规划、许可、资金、土地、能耗、人才、数据、评比表彰等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中,对各类市场主体一体对待、不设隐性门槛,从制度根源上消除“要素歧视”。围绕民营企业最迫切的用地、融资、引才需求,条例推出一系列精准化、突破性安排:工业用地推行“标准地”与弹性供应模式,灵活保障企业发展空间;融资端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平等授信、创新质押与无还本续贷,着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人才端将民营企业家与高技能人才全面纳入政策体系,畅通职称评价、技能认定、引才落户渠道,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是以要素公平夯实竞争公平,把政策红利与资源支持从“选择性供给”转为“普惠性覆盖”,从“重点倾斜”转为“一视同仁”。它让公平竞争不再停留在市场入口,而是贯穿企业经营、创新、成长全过程,为民营企业稳定预期、轻装上阵、做强做优筑牢最坚实的制度底座。
五、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与监管机制,以制度刚性守护竞争秩序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公平竞争的关键在于监管。《条例》构建起“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监督”的全链条公平竞争保障机制,确保公平竞争原则落地见效。
事前,以公平竞争审查筑牢制度底线。《条例》强化重大政策审查刚性约束,健全抽查、会同审查与社会举报机制,从源头防范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刚性审查确保政策出台即公平、政策执行可监督,从制度源头杜绝歧视性、壁垒性条款。
事中,以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治理方式。《条例》坚持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并重,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行清单管理、联合检查、非现场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建立轻微违法容错机制,多用行政指导、少用强制处罚,推动监管从“管控式”向“服务型”转变,让监管既有法度更有温度。
事后,以权益保护与责任追究强化兜底保障。《条例》专章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政强制与财产处置,严禁违法干涉经营、拖欠账款、违约毁约等行为,健全账款清欠、政务诚信、信用修复与纠纷化解机制;同时明确侵权责任与追责链条,以严肃问责倒逼依法行政、信守承诺,让企业财产更安全、经营更安心、发展更有预期。
这种全链条、闭环式的制度安排,本质上是以法治限权、以规则护权、以监管维权,把公平竞争转化为可感知、可获得、可保障的制度红利,既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又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让公平竞争从“纸面规定”转化为“现实红利”。
《条例》以制度刚性破壁垒、以公平竞争强根基,是江苏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以法治引领营商环境优化的重大创新。新时代新征程,以《条例》施行为新起点,江苏必将持续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保障公平竞争权利,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注入更强劲、更持久的民营经济力量。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许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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