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请达人推广宣传带货,已成为短视频时代的常规操作。然而,如果达人带货视频中存在侵权内容,商家要负责吗?6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由达人推广带货引发的纠纷。
小章是星云VR体验馆(系化名)的店主,主要经营游艺用品、休闲娱乐用品设备体验及出租。为进一步拓展客源,小章通过某短视频平台联系“达人”账号为该店铺进行推广。
2023年12月至2025年5月期间,小章联系的多个“探店达人”账号发布推广视频,视频中呈现了沉浸式转场风光片、文物穿越科普动画等片段,突出VR设备带来的“一秒穿越、身临其境”的视觉体验。相关推广视频同时挂载了星云VR体验馆单人票及儿童票的团购商品链接,消费者可通过挂载的团购商品链接进行消费。小章根据链接成交业绩向“探店达人”结算推广佣金。南京某文化公司发现,这批推广视频中包含多个该公司出品的人文科普片中的画面片段,遂将被告星云VR体验馆诉至法院,主张构成著作权侵权,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宿迁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达人探店、短视频宣传、直播带货等新型网络营销模式下,商家是相关推广营销活动的主导方与实际获益者,对于合作达人发布的宣传内容负有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若商家疏于审核,放任侵权内容传播并借此引流获利,主观上存在过错,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达人”账号发布的被诉推广视频中包含若干来源于原告视频作品的画面,且视频内挂载有被告经营的抖音店铺团购商品链接,引导消费者点击链接进行消费,被告可以通过后台查看达人推广视频数据,并根据链接成交业绩向达人结算推广佣金,据此可以认定被告是实际获益方,负有对发布内容的合理注意与审核义务。然而,被告并未根据短视频平台运营管理相关规则及用户服务协议约束合作方“达人”账号发布的推广内容,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同时也没有通过平台举报等方式管控违规内容,而是放任侵权视频用于商品宣传引流,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涉案团购商品链接已下架,原告主动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被诉侵权视频时长、传播范围、商品销量等情节,依法适用法定赔偿,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7000元。因被告星云VR体验馆系个体工商户且已注销,相应赔偿责任由其经营者小章承担。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小章已主动履行全部赔偿款项。
法官提醒,商家依托达人引流变现时,必须前置风险防控,把内容审核纳入日常管理。合作前明确合规要求,严格核查推广视频的素材来源、画面使用等细节,全面排查版权风险,尤其不能为吸引眼球、博取流量而纵容或默许达人盗用、剪辑、拼接他人美术作品、视听作品,防止著作权侵权风险。网络达人账号发布商业推广合作视频时,也应当自觉遵守著作权法,如果视频内需要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提前取得授权并注明来源,合法合规创作营销内容。著作权人应当增强维权意识,留存侵权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相关网络平台更要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内容审核与风险防控机制,畅通投诉维权渠道。只有多方市场主体协同发力,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坚持合法合规经营,才能助力短视频电商行业健康规范、长效稳定发展。
省人大代表,江苏鑫亿鼎石英科技常务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谢大春认为,随着“手指经济”迅速发展,商家运用短视频探店、达人推广来引流拓客的模式越来越流行,吸引着各个年龄段的消费者。但不少经营者一味追求流量效益,却忽视推广内容知识产权审核义务,默许或放任达人盗用他人视听作品,埋下侵权隐患。本案就是一起达人探店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对规范新业态网络营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司法裁判清晰界定权责边界,明确商家作为营销活动主导方、实际获益方,对合作达人发布的宣传内容负有合理审查义务,因未尽审核职责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新业态经营明确规则。
该案也警示相关行业,一方面商家应强化版权合规意识,前置风险防控,规范合作模式;另一方面网络平台需压实主体责任,健全审核监管机制。多方协同守护原创成果、规范市场秩序,才能推动短视频电商、数字文旅等新业态行稳致远,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讯员 沈法轩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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