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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凌侵权英诺赛科成立,最高法裁定禁止其在华销售相关氮化镓产品

新华日报财经讯 记者从英诺赛科(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代码:2577,下称“英诺赛科”)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出临时禁令复议裁定书,维持苏州中院针对英飞凌的销售禁令,英飞凌相关氮化镓产品被禁止在中国境内销售。

英诺赛科是我国第三代半导体龙头企业,于2024年12月30日正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被称为“氮化镓第一股”。该案起于2025年初,英诺赛科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英飞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英飞凌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及代理商苏州芯沃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两项核心发明专利,分别涉及一种氮化镓功率器件及其制备方法,以及一种氮化物基半导体器件及其制造方法。2026年5月27日,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英飞凌侵权成立,判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并赔偿英诺赛科合计1000万元,判决立即生效。英飞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最高法近日作出的复议裁定维持了原禁令,相关产品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

在侵权诉讼之外,英飞凌曾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英诺赛科两项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11月19日发布审查决定,维持英诺赛科两项核心发明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有效。英飞凌不服并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6年4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全面驳回英飞凌的诉讼请求,再次确认了英诺赛科两项氮化镓专利的有效性。

英飞凌与英诺赛科的专利战正在全球三地同时展开。在美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今年5月在第337-TA-1414号调查中作出最终裁定,确认英诺赛科当前的氮化镓(“GaN”)功率器件产品未侵犯英飞凌的相关专利,并可不受限制地继续在美国进口和销售。ITC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英诺赛科现有产品未侵犯英飞凌美国第9,070,755号专利(涉及电极设计)和第9,899,481号专利(涉及封装设计)。委员会仅认定第9,899,481 号专利中的两项权利要求有效且仅被英诺赛科早已停止生产和销售的历史旧产品侵权。因此,相关的进口和销售禁令对英诺赛科在美国的现有业务不具有实质影响。

新华日报·财经记者 陈娴

责编:赵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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