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一根光缆,两次被刮落,近两个小时无人处置。最终,一名骑摩托车路过的男子被绊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宿迁市经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了许多关注:案件中,骑手被绊倒死亡后,法院不仅判令光缆产权方A公司赔偿35%,前面两辆刮到光缆后驶离的驾驶员各赔20%,受害人自担25%。
“同样是刮到了光缆,凭什么要我们赔?”在案件审理时,这个问题成了焦点。记者从法院获悉,在案发前,宿迁市洋河新区洋郑线上,这根通信光缆经历了两次“坠落”。
案发当天上午,胡某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车顶刮到了A公司的光缆线,光缆脱落在地。胡某某没有停车,直接驶离。
20 多分钟后,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驶来,再次刮到已被临时挂起的光缆。光缆又一次脱落在地。张某同样驾车离开。
又过了一会儿,一名男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非机动车道行至此处,撞上脱落在地的光缆线,连人带车重重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的近亲属将A公司、胡某某、张某及其所属物流公司、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154万余元。
庭审中,争议最大的就是两名驾驶员的责任。两人均被光缆“刮”了车,为何还要为之后的死亡事故买单?
法院查明了两处关键事实。胡某某驾驶的货车车厢私自加装仓栅,总高达4.32米,超过了事发路段4.5米的净高限制。更关键的是,他刮落光缆后未停车报警,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直接驶离。张某的情况类似,他驾车经过时已看到光缆悬挂状态异常,没有减速观察或采取规避措施,再次将光缆刮落后一走了之。
“他们的过错不在于刮到了光缆,而在于刮到之后什么都没做。”承办法官张立东说,两人的行为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的规定,与最终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在庭审阶段,法院查明,在这两名驾驶员通行期间,还有其他车辆经过了这里,但这名驾驶员就及时下车查看,并将情况上报,因此,这位驾驶员并没有成为责任方。
而A公司作为光缆产权方,承担了最重的责任。法院查明,事发前宿迁地区连续发布大风预警,胡某某驾驶的车辆高达4.32米却仍能刮落光缆,说明光缆高度已低于安全通行标准。从第一次被刮落到事故发生,近两个小时内,A公司始终未发现、未处置。虽将巡检维护委托给第三方,但A公司未能证明其在大风预警期间开展了针对性排查。
受害人自身也负有一定责任。其驾驶摩托车行至事发路段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未及时发现并避开脱落的光缆。
结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A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胡某某的雇主牛某承担20%,张某所在的物流公司承担20%,受害人自行承担25%。经核算,原告合理损失总计约151万余元,扣除责任比例及先行垫付费用后,法院判令相关保险公司及责任人共计赔偿约119万元。
“路上发现光缆脱落、交通设施损坏,拍照留证、设置警示、及时报警,这些动作一个都不能少。”张立东提醒,事故后一走了之,只会让危险扩大,让责任加重。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孙旭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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