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离我们有多远?从实验室的合成大麻素,到药店的止咳片,再到青少年手中的“上头电子烟”,它可能就藏在我们身边。在第39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典型案例。每一个案例,都是一记沉重的警钟。
开公司掩护制毒40余公斤还“洗钱”,主犯被判死缓
被告人潘某系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结识国外买家,并与对方达成制造合成大麻素ADB-BUTINACA(以下简称ADBB)的意向。潘某遂找到从事化工行业的周某,二人在明知ADBB属国家列管毒品的情况下,合谋共同制造ADBB。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间,周某、潘某累计制造出40余千克ADBB,其中潘某将部分毒品通过国际邮寄渠道向境外走私,其余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ADBB成分,含量在69.7%-72.9%之间。此外,潘某、周某分别将收到的毒资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刷POS机虚构交易等形式予以转移、转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ADBB系毒品仍多次走私、运输、制造;为掩饰、隐瞒其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购买金融产品、刷POS机虚构交易等形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其行为分别构成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洗钱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后,依法判处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大宗制造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是从严打击的重点。本案被告人相互结伙、制造毒品后,又实施走私、运输毒品犯罪,涉案毒品数量大,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涉毒数量、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潘某死缓刑、周某无期徒刑,彰显人民法院对源头性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坚定立场。 同时,法院对妄图“洗白”毒资的被告人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斩断毒品犯罪的资金链条。
买盐酸620公斤供人制毒,化工从业者获刑三年半
2023年8月至202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在明知盐酸为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下,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未经备案多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盐酸共计620余千克,相关涉案的盐酸被他人用于制造毒品。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盐酸,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据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已生效。
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具有易制毒及一般化学原料的双重属性,国家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明知盐酸为易制毒化学品,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大量买卖盐酸,侵害了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且涉案盐酸最终被他人用于制造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依法惩处,切断制毒原料供应链条,遏制毒品犯罪。
向吸毒者售药,药企负责人被判刑
被告人樊某系某医药公司实际负责人。2024年5月,樊某获知右美沙芬将于2024年7月1日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后,大量购入氢溴酸右美沙芬片。2024年7月至8月,樊某在未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情况下,明知边某系吸毒人员,仍以牟利为目的向边某出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16次,共计1392颗(15mg/颗),非法获利14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据此,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医疗用麻精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对于列入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管理、使用。本案被告人作为医药公司实际负责人,在获知右美沙芬即将被列管的情况下大量囤积,并在列管后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员大量出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打击,对于警示药品行业从业者严格遵守管制规定、防止处方药滥用成瘾具有重要意义。
境外“安眠药”伪装入境线上散售
2024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明知国外生产的有关“入眠剂”“睡眠导入剂”等含有硝西泮、唑吡坦成分,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仍然从国外购买并进行伪装后,通过国际快递直邮入境的方式先后17次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共违法获利4万余元。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从境外走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并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据此,依法判处向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将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物进行贩卖,通过跨境走私渠道将国家列入管控的麻精药品带入国内,形成“境外供货、线上接单、全域散售”的新型毒品犯罪模式。本案中,被告人明知从国外购买含有硝西泮、唑吡坦等成分的“安眠药”系国家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进行伪装后通过国际快递直邮入境并向吸毒人员贩卖,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予以惩处,严堵国家管制精神药品走私入境渠道,严防毒品从境外流入国内。
卖21颗“上头电子烟”获利近7000元被判4年
2024年7月,被告人曹某明知出售的电子烟烟弹中含有国家管制的非药用麻精药品2-乙氨基-2-(2-氟苯基)环己酮成分,仍多次向他人出售含有该成分的电子烟烟弹21个,非法获利人民币6830元。经调查,出售对象中包含部分青少年。
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多次贩卖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成分的电子烟烟弹,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含有2-乙氨基-2-(2-氟苯基)环己酮等成分的新型毒品往往被不法分子伪装成电子烟流入市场,对青少年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诱惑性。本案中,被告人曹某多次向他人出售含有该新型毒品的“电子烟”烟弹,部分“电子烟”流向青少年群体,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等,对其依法从严惩处,体现了严厉打击向青少年群体贩卖新型毒品犯罪行为的坚定立场。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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