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界有句老话,珍宝易得,挚友难求。可不久前南京鼓楼法院审理的这起案子,却是一块水晶藏石让两家世交彻底闹僵,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案情剧场
成钢爱好古玩收藏,2018年,其将收藏的水晶石放置在朋友贾总经营的艺术馆大厅展示。直到2022年,成钢去世,其儿子继业要求贾总返还该水晶藏石。贾总拿出了一段他和成钢的聊天视频,并申请了两人共同的好友出庭作证,认为成钢已经将水晶藏石赠给了自己。
一方拿出聊天视频、找来好友作证,坚称藏品是对方自愿赠送;
另一方却表示只是寄存代售,从未有赠与一说。
赠与事实的成立,需要满足何种证明标准?模糊录像与利害关系证人,能否证实赠与事实?法院最终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赠与合同须以赠与人明确、无偿给予财产的意思表示为要件。
另外,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才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贾总未能举证证明成钢于2018年将水晶藏石赠与其的事实。从视频内容看,成钢仅提及贾总在对外介绍宣传时可享有一定自主权,可以该藏品主人的身份进行宣传,并讲述了拥有水晶藏石的好处,并未作出将藏品赠与贾某的意思表示。二人共同好友虽出庭作证,但其系艺术馆名誉馆长,与贾总关系密切,其证言属于利害关系人证言,无法直接证明赠与事实。综合全案证据,赠与事实的存在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据此,法院认定贾总并非案涉水晶藏石的所有权人,其无权占有藏品。继业作为成钢的法定继承人,请求贾总返还水晶藏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口头赠与在生活中很常见,但起诉到法院,主张赠与的一方有责任提供充分证据,且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高于民事诉讼中普遍适用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本案中视频没有明确赠送的意思,证人证言又是有利害关系的间接证据,自然无法达到证明标准。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在进行大额财产的无偿转让时,应当注意留存能够明确反映赠与意思表示的书面凭证,如赠与合同、载明“赠与”字样的转账备注、录音录像等。仅有默示行为、模糊交谈或利害关系人的单方证言,均难以满足法律对赠与事实证明的高标准要求。明确、清晰、无歧义的证据,既是保护赠与关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有效手段,也是避免争议发生后难以维权的必要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鼓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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