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7月1日起,《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包括六个部分共44条,对2005年出台的相关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据悉,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该条例。
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条例》在“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和发射设备管理”专章明确,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制度,根据不同用频性质开展频率使用率评价,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两年不使用,或者频率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无线电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作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申请延续。
在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方面,《条例》也进行了专章部署,明确了省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机构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应承担监测无线电信号,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其他有关无线电监测、检测事项等五项职责;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行使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依法采取必要的技术性阻断措施等5方面职权。
近年来无线电频谱资源日趋紧张,《条例》针对性设置“促进发展”专章,强化无线电频谱的要素属性,规范细致管理频谱资源。条例支持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开展无线电频谱使用基础性、前沿性研究,鼓励无线电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应用;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创新提供指导和更优服务,加强无线电管理一体化平台及应用系统建设,对频率、台站、监测、检测等数据库进行完善整合,实现各类数据互联互通和共享,推进线上动态监控,提升无线电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如,违反本条例规定,为他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等等。无线电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无线电监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付奇

新华报业网
Android版
iPhone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