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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学籍处理等行为明确纳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今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条例》2007年出台后的首次全面大修,将全方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北京一中院法官解读《条例》三大“亮眼”变化。其中,《条例》将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进一步扩大,填补了法律救济的空白地带。涉及失信惩戒、学位处理等多项以前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如今也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更高效便捷地化解。

变化一:

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扩大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和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申请行政复议是一个重要的救济途径。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能申请行政复议。一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魏浩锋介绍,行政复议法列举了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若干种行政行为,但是近些年一些备受社会关注且愈发常见的行政纠纷,并未被明确纳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比如,学生对高校不予授予学位的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将自己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不服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解决。

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将行政机关作出的失信惩戒行为、学籍处理行为、学位处理行为、公务员录用违纪违规处理行为等都明确纳入了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中院行政庭法官助理杨翰林表示,以往这些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如今可以优先选择高效、便捷的行政复议,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这些新增范围填补了法律救济的空白地带,为公民合法权益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变化二:

明确行政复议前置情形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部分行政纠纷而言,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魏浩锋介绍,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四种情形中,“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这两项该如何理解,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解释。

“比如,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后,行政机关的反馈类型比较多样,什么情况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进而当事人要先申请行政复议?这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在第一时间准确选择正确的权利救济途径、及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杨翰林说。

对此,《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形。

魏浩锋认为,明确了行政复议前置情形,有助于统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复议前置案件的认定标准,规范行政机关履行复议前置告知义务。

变化三:

实现行政纠纷一并审理一并解决

“很多行政纠纷看似是不同的独立案件,实则源于同一基础事实,这些有关联性的争议,以往需要当事人分别到不同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材料立案,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开审理,既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负担,也容易造成行政复议资源分散、重复劳动。”杨翰林说。

此次修订的《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可合并审理的四种情形。一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二是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多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三是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四是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比如,两个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只需向一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即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又作出新的处罚,当事人对新的处罚决定可以向同一个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杨翰林认为,这一规定有助于复议机关全面了解矛盾纠纷症结,提升行政复议审理质效,实现行政纠纷一并审理、一并解决。

记者 孙莹 林靖

责编: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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