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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锐评:LV“老花”引争议,我们的文化遗产该如何传承保护

近期,路易威登(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茉莉奶白被判赔1030万元。由于LV的“老花”与中国柿蒂纹、宝相花同源,这一判决引发广泛讨论。

老祖宗留下的东西,我们自己反倒不能用了吗?一个朴素追问让人共情:从中国传统纹样中汲取灵感,通过现代商标制度将其变为独特商标,然后反过来不允许中国本土企业使用中国传统纹样,这合乎情、理、法吗?

显然,公共讨论已超出具体个案,指向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深层问题,值得深思。

中国传统纹样作为公共文化资源,是全社会共享的文化财富。企业将公共文化资源进行创造性改造、转化为注册商标,是法律所允许的正当权利。

但这种转化,并不能对公共文化资源先占独享。从法理上讲,其中有两条原则须予厘清。

第一条原则是,商标注册不得使公共文化资源被彻底私有化、专属化,更不得据此主张绝对排他的权利。道理并不复杂:如果仅凭在先注册就完全据为己有,这既是对资源公共属性的侵蚀,也是对后来使用者正当权益的剥夺。

第二条原则是,含有公共文化资源、通用文化元素的商标,相较于企业完全独创的商标,其保护强度与保护范围应当有所限缩。若对二者不加区分、同等保护,客观上便是将公共文化资源等同于独创成果,变相助长了私有化、专属化。

对此,我国《商标法》早已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等要素以及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一立场,也是世界各国法治实践的共识。

据相关报道,在欧盟,法院曾认定棋盘格图案自古即有、长期用于装饰艺术,企业不得独占;在美国,法院认为四瓣花系全球通用的装饰元素,不能据为私有;在日本,相关判决表述更为直接:市松方格纹是自江户时代传承的公共文化资产,此类图案通常仅会被消费者视作布料花纹,而非特定品牌标识。

这些裁判指向一个公共认同:守护公共文化资源的公共属性,避免个别大企业以商标之名行独占之实,从而使中小企业与社会公众同样能够获得公共文化资源赋能。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也一以贯之以法治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营主体权益,具体案件也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得到公正裁决。

以此为契机看长远,随着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越来越大,中国经济体量不断扩大,文化交流交融也将更加深化,更需要我们处理好文化遗产传承和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建设和现代法治的关系。

不少国际品牌的标志性图案,都不同程度借鉴中国传统纹样。织密制度网络,为中国传统纹样和美学元素的商用确权划清界限,才能既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又防止钻法律空子将其据为己有。

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升级的当下,应探索建立包括传统纹样在内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学数据库。构筑数据底座,商业使用就会明明白白,抢注、滥用、独占、抄袭等就难以蒙混过关。

中华文明何其悠久博大,留下无数文化瑰宝。我们要提升文化创新创造能力,深入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用传统美学优化标识设计、提升产品品位、赋能品牌叙事,把深厚的文化优势转变为文化话语权、发展活力源。

责编:应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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