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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一企业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被沛县法院罚款30万元

交汇点讯  近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对一家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企业依法作出罚款30万元的决定。

2026年6月,沛县法院在执行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A公司提供的线索,查明被执行人B公司在宿迁市某厂区内留存有机器设备、生产原材料及成品货物。执行干警赶赴现场依法开展查封工作时,该厂区保安以“领导未同意”为由拒绝配合。干警随即前往厂区所属管委会协调,管委会称厂区运营归属某开发集团;该开发集团则表示被执行人系管委会招商企业,须经管委会审批。两家单位相互推诿,首轮执行被迫中断。

经查,该厂区实际管理方为宿迁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系前述开发集团全资子公司。法院此前已依法向该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公司不仅未配合,反而增派保安封锁厂区大门,全程尾随监视申请执行人车辆。申请执行人报警后,民警到场调解,保安仍拒不配合。

法院认定,该资产公司在明知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情况下层层设卡、恶意阻挠执行,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依法决定对其罚款30万元。次日,干警再次前往该公司告知法律后果,该公司仍消极应对。法院依法送达《罚款决定书》,并冻结该公司账户等额资金。

罚款决定送达、账户冻结当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致电法院认错,承诺配合执行。干警再次赶赴厂区,因厂区断电,借助手机微光逐一清点、登记、查封了全部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可予以罚款。协助执行是法定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应巧玲 通讯员 刘非凡 李玺

责编:刘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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