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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8·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7月12日,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公布辽宁抚顺“8·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客运企业、景区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车辆驾驶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下坡弯道严重超速行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且车内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造成车内人员伤亡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5年8月12日10时28分许,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大苏河乡双长线10千米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事故发生后,辽宁省委、省政府迅速作出安排,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辽宁省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系驾驶人严重超速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驾乘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带造成伤亡扩大。同时,道路及交通设施存在隐患,高峰时段运力不足超速行为普遍存在,游客转运安全管理脱钩断链,交通运输、文旅、公安等部门未严格履行监管指导职责等问题突出。

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总结了多方面教训:

•属地党委政府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到位;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位;

•旅游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形同虚设;

•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与安全警示体系不完善;

•文旅项目审核把关存在明显漏洞;

•交通运输、文旅、公安等部门安全监管存在缺位等。

此外,涉事驾驶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调查报告建议对涉事客运公司3名管理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辽宁省纪委监委也成立事故监督问责工作组,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24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责编:陆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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