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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小剧场|事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热点问题解答来了!

【编者按】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新华日报·交汇点新闻联合江苏省税务局、无锡市税务局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各地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收集整理大家普遍关心的高频问题,推出“问税小剧场”专栏,以“情景问答”等形式直观解读,让政策回应更接地气、一看就懂。

本期,聚焦《残保金热点问题》。

一、哪些用人单位需要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税务解答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温馨提示: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何减免优惠?

税务解答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同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三、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税务解答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

四、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确定?

税务解答

用人单位应每年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审核。申报时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数据为准。未办理审核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温馨提示:用人单位及时关注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就业年审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审。年审通过后税务申报系统可自动带出残疾人安置人数。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王建朋

责编:李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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