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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不服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复议后获支持!江苏一案例入选司法部典型案例

交汇点讯  司法部近日发布数据,1—6月,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办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2.7万件。司法部聚焦“推进诚信政府建设 维护企业信赖利益”专题,遴选一批反映行政复议机关有力纠治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行为的典型案例,江苏“某公司不服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入选。

2024年10月,江苏省某市政府投资工程服务中心发布市政桥梁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具备2019年以来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已竣工桥梁工程施工业绩,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且“竣工验收证明”须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申请人某公司参与投标并被公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另一投标单位甲公司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不属于“竣工验收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向被申请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事项成立的处理决定。申请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于2025年1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提交的《交工验收证书》是否属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竣工验收证明”,这也是判断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的关键因素。交通运输部2017年印发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载明:《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与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该解释明确了公路建设中的《交工验收证书》与市政建设中“竣工验收”之间具有同等的内涵,且《交工验收证书》同样加盖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印章。

为进一步明确《交工验收证书》的性质,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咨询行业专家意见,一致认为案涉加盖四方印章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与市政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性质等同,属于有效的业绩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申请人因交工证书与竣工报告名称不同,认定《交工验收证书》不属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机械适用法律。

行政复议机构遂建议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其作出的投诉事项成立的处理决定,同时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自行纠正建议函》。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自行撤销原处理决定,申请人中标资格得以保留。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明确了公路工程与市政工程领域专业认定标准,统一了工程业绩审核尺度,形成规则适用共识,纠正行政机关对竣工验收认定依据的狭隘判定,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投标权益,推动争议实质化解。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会,邀请专家进行论证,保证了当事人充分的质证、申辩权利,也有利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体现了行政复议“开门办案”、公正审理的制度价值。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倪方方

责编:徐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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