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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为供销社专门立法?

交汇点讯 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主要围绕供销社能做什么、该做什么精准发力,充分体现了“小快灵”立法的特点。

许多人会认为,“供销社”是上世纪的名词,如今应当已经式微。实则不然,成立于1953年的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和全省供销系统,正在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全省有设区市供销社13个、县级社82个(涉农县全覆盖),经营服务网点3.7万家,经营服务网络覆盖城乡,全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规模稳定在2000万亩以上,约占全省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年供应化肥、农药分别占全省施用量的60%、50%左右。全省供销系统年销售额约占全国供销系统销售总额的十分之一。

作立法说明的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杰表示,江苏是经济大省、农业大省,围绕供销合作社进行专门立法,有利于发挥其扎根农村、贴近农民、服务农业独特优势,进一步激活为农服务动能。立法也有利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进一步规范其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和经营行为。

为做到“真管用”,条例草案直面现实问题一一作答。如针对法律定位不够明确,草案规定供销合作社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明确其是为农服务生力军、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在此基础上,立法明确了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根本宗旨,应当强化经营性服务功能,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将农资供应、农业生产性服务、农产品流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数字化服务等纳入服务范畴,推动供销合作社社会化服务能力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需求相适应。

通过立法,各级供销合作社、基层合作社及社有企业的组织架构与运行规则,基层合作社以及社有企业和成员单位的职责要求,都更加清晰。针对长期以来社有资产成分复杂、产权不明晰的问题,条例草案对社有资产性质、资产管理、运营机制、收益分配、资产保护等作出规定,厘清各级供销社资产管理责任,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并优化运营、防止流失。

立法还围绕破解供销合作社政策支持和保障不足的问题,规定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保障职责,明确资金、人才、服务设施等方面具体扶持措施,并要求构建平时运营、应急保供机制,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特殊时期保障国家物资供应的重要作用。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责编:徐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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