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7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拟集中打包修改的23件、废止的3件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审议。
此次集中清理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开展,主要针对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其中,拟对《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23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以与上位法新规定、新要求衔接一致。如依据生态环境法典新增的生态优先和绿色低碳发展原则,对《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作出衔接性修改。依据生态环境法典中关于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对已有处罚规定的条款不再重复规定,并作出指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清理,与生态环境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情况,且内容已被替代的3件地方性法规将被废止。如《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有关内容与生态环境法典的内容不相适应;《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大部分内容在后出台的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中已有具体规定,部分体现江苏特色的条款已经调整吸收至《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
本次清理还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对有关部门、机构的职责和名称作相应调整,对部分与当前实际不相符、不适合继续适用的条款,予以修改或者删去。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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