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作为新时代民族工作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该法并非一般性制度增补,而是全面关注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这部法律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全国各族人民为中华民族复兴伟业团结奋斗具有重大意义。
全面把握新法的体例架构与规范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采用“序言+七章”的立法体例,整部法律将新时代民族工作重大理念、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的实践举措与经验成果上升为国家法律准则,为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夯实法治根基。
序言是整部法律的价值基石,开篇用“五个共同”的历史叙事阐释各民族共同开拓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这并不是简单地描述历史事实,而是将“中华民族共同体”从政治话语转化为具备法理支撑的法律叙事。同时,序言末尾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确立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共同任务,这个宣告使序言超越了简单的立法说明,为全社会树立共同体导向的核心价值提供根本遵循。
在总则规范框架下,该法第三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概括为“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四个与共”核心理念,明确新时代民族团结工作的精神内核。第四条进一步拓宽共同体建设的实践维度,将其统筹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构建起全方位的共同体建设实践框架,实现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从宏观价值到具体概念的转化。
概而言之,该法兼具制度规范与价值引领双重功能。通过序言确立鲜明价值导向、依托总则界定核心法理概念、搭建实践总体框架,借助分则细化各项制度机制、明确主体权责边界,完成政治话语法治化、实践经验规范化、治理逻辑体系化的跃迁。
深入领会新法蕴含的治理范式创新
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内涵要义,需要跳出单一法条释义的局限,将其置于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整体脉络中审视。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根本原则,锚定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一部实施宪法有关规定,处理民族事务和开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功能各有侧重、相互协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自治权为核心要义,聚焦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治理、权利保障、权益落实、制度运行,侧重解决区域性、差异化的民族治理问题。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立法主线,侧重各民族要素整合、交往交流交融、全社会协同,实现整体、系统治理。两大法律共同推进我国民族治理从传统区域治理模式,迈向“全社会共同参与、全方位协同推进、全领域深度交融”的现代化治理新格局,能有效提升民族领域的风险防控、协同治理与精准施策的法治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重大创新,体现为我国民族事务治理在坚持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基础上,将增进共同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长期以来,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以保障各民族平等的主体权利为核心,充分尊重各民族的差异性,切实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为民族关系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足新时代历史方位,推动我国民族事务治理实现治理重心的优化跃升。其中,第五条恪守宪法基本原则,明确各民族一律平等,严禁一切民族歧视和压迫行为,筑牢民族平等的法治底线,守住多元共生的制度根基。第六条作为整部法律的核心创新条款,规定了“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共处,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这一条款确立了新时代做好民族工作的科学原则:既承认差异、尊重差异、保护差异,又坚决抵制将民族差异固化为地域壁垒的错误倾向,坚定摒弃抹杀民族特色、消解文化差异的同质化治理。这在法理层面意味着,新时代民族团结法治建设,不再以静态维持各民族差异为目标,也不以片面消解多元民族特色为路径,而是立足各民族长期交融形成的血脉相连、命运与共的共同体关系,在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的基础上持续增进共同性,实现多元一体的辩证统一。
这一新型治理范式超越了西方二元对立思维下的族群分权分治逻辑。西方民族治理模式无论是推行民族同化,还是走向固化族群差异的多元文化主义,路径虽不同,却都会带来群体利益博弈、国家认同弱化等现实治理困境。与之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立足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科学把握共同性与差异性的辩证关系,构建起多层次、立体化的认同结构。社会个体既可保有对本民族地域和文化的深厚情感,又应当牢固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充分彰显我国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优势。
系统构建新法落地实施的制度保障
完备的制度保障与刚性约束并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落地见效的关键支撑。
在制度设计层面,该法通过常态化结构性交融机制,推动各民族交往实现质的跃升。第二十二条提出“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第二十三条提出“和谐融居”,第二十六条提出“双向跨区域招生”等制度安排,旨在把民族交往交流嵌入各民族的日常生活、就学就业、社会交往全过程,通过深度交融凝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时,该法立足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用“石榴籽”式共生逻辑阐释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关系。其中,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将高质量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安边固边兴边等纳入法治规范,赋予经济社会发展鲜明的共同体建设价值导向。在此背景下,尊重各民族文化主体性与发展独特性,鼓励各民族把本民族特色文化变为促进中华文化生生不息的活力源泉,在共同劳动、共同学习、共同生活的现代化实践中不断增进共性认同、凝聚发展合力,推动共同繁荣发展。
在治理架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确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并厘清各级主体法定权责。
在监督机制创新层面,第五十四条将“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司法监督范畴,构建起行政监管前置、司法监督后置的双重保障,提升法律刚性约束力和公共利益保障效能。
在责任制约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三条搭建梯度化法律责任框架,明确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涵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失职的行政责任、普通主体破坏民族团结、实施民族歧视的违法责任、社会组织和网络平台的连带责任,暴力恐怖、民族分裂活动的刑事责任,同时设置域外管辖规则,防范境外势力干涉我国民族事务。构筑软法引导与硬法惩戒协同发力、国内治理与域外风险依法防控相结合的法治屏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仅是规范民族事务治理的成文法律,更标志新时代民族工作从历史自觉、实践自觉走向法治自觉的跃升。在全球社会思潮交织博弈、国内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革的时代背景下,该法以法治的确定性回应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不确定性,以共同体的包容性消解极端民族主义、民粹主义带来的社会撕裂,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普法宣传,严格落实各项法律制度,才能持续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动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进程中共享发展成果,共担时代使命。
林慧平(作者为苏州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研究员、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苏州大学基地研究员、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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