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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聚法治力量 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

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法治举措。该法把党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将新时代以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引导民族地区深度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行稳致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法治基石。

坚持政治引领高质量立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法治根基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理念转化为国家意志,为新时代在法治轨道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是党的民族工作理论和实践的智慧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一系列原创性、标志性理论创新,包括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五个认同”、中华民族历史观的“五个共同”、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的“四个与共”、增强各族群众“三个意识”等纳入进来,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的思想伟力系统化地转化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力量。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把新时代以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上以法治方式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提供了根本依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要在法治轨道上治理民族事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法治尊严,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一部旨在统领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总纲性政治与法律框架,依托“政策法治化、法治时代化”路径,立足新时代民族工作实践,系统总结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理论创新与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主线,全面融入社会治理各环节,从制度上、法律上确立了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实现了理论与经验的有机结合、法治与政策的相互促进。

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机制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顺应中华民族从历史走向未来、从传统走向现代、从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发展大趋势,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不断将制度优势、法律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从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保障与监督措施以及法律责任,为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提供了行动指南。

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根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全面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丰富发展宪法关于民族领域相关规定的制度内涵,将宪法认同具象化为“五个认同”(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明确提出“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红色资源和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各类资源,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要求“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创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条件。该法提出,“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和服务全过程,因地制宜完善友好型、包容性、融合式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加强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人口流动服务平台的共建和信息的共享”“提高跨区域政务服务的便利化水平”;“依法保障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合法权益”。

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奠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物质基础。该法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提出“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健全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等帮扶协作机制”;推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促进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提升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保障。

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高质量实施,保障和推动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良法已就,善治在行。当前,党的民族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同时,也还存在不少挑战,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相对突出,影响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因素仍然复杂多样,民族领域意识形态斗争仍然尖锐复杂,国际势力干扰破坏我国民族团结的风险不容小觑。新征程上,必须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高质量实施,保障和推动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

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法律实施全过程、各方面,进一步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党的领导是确保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要始终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制。国家机关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等法定职责,群团组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善尽法定义务,确保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落地落实。

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推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达到更高水平。要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为契机,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将原则性、框架性规定落到实处,做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协调和衔接。要坚持严格执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纳入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民族事务执法考核标准体系,不断提高民族事务治理能力。要推进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件事件,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厉打击渗透颠覆破坏、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等犯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坚持激励引导主线,筑牢安全防线,压实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责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一部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促进型法律,通过倡导性、授权性条款明确国家、社会、公民的积极义务,同时设置禁止性、惩戒性条款划定行为红线。在强化倡导引导机制的同时,要切实保障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民族事务治理和监督的权利,保障公民投诉、举报和检举等纠偏的权利。要切实落实公益诉讼责任,依法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检察公益诉讼,进行司法救济与追责。要切实构建域内外联动的管辖机制,完善法律适用机制和司法协助途径,对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王鹤亭(作者为苏州大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研究员、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苏州大学基地研究员、苏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责编: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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