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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满10年需注销!江苏电动自行车新规9月施行

江苏省公安厅8月1日发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号牌补换领等全流程管理事项作出新的规范要求。该规定将于2026年9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施行。

上路行驶须注册登记

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车辆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号牌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登记受理凭证临时上道路行驶。

改装车一律不予注册登记

在注册登记方面,规定设定了严格的准入门槛。只有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方可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全省统一式样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试点推行带有射频芯片等技术的智能号牌。

申请注册登记时,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通过全省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登记、核发号牌。

规定明确以下情形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车辆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所载信息被涂改或与车辆不符的;擅自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

省内迁移可办理转入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如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号码、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人居住地迁移至省内其他城市的,可在三十日内到现居住地交管部门申请转入变更登记,交验车辆并提交身份证明后,符合条件的将收回原号牌、重新核发本辖区号牌。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交管部门申请转移登记,提交原所有人与现所有人身份证明及所有权转让协议。省外电动自行车迁入本地的,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交管部门提出申请。

使用满10年须注销登记

规定还明确了注销登记的情形:已注册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因质量问题退车、使用满十年、报废、不再上道路行驶或迁往省外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对于号牌补换领,交管部门应当查验车辆,核查所有人身份证明及车辆原登记信息。如发现车辆所有人、技术参数等信息与原登记信息不符的,不予补换领号牌。

江苏省公安厅表示,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强化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规实施后,全省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将更加方便。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胡兰兰

责编:陈珺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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