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钱没进我口袋,凭什么定我受贿?”
留置室里,这样的辩解反复出现。在一些落马官员的认知里,腐败似乎有一道简单的分水岭:钱进了自己腰包,那是贪;可若是流向家人、朋友、情人,乃至素不相识的第三方,只要自己没亲手接过,便仿佛与贪腐毫不相干。
然而,随着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贿赂的形式愈发隐蔽,利益输送的链条越拉越长,但法律认定的核心从未改变:公权力有没有被拿来交换私利。妻子名下的公司、情人的银行卡、发小的生意、司机代为保管的现金……无论中间隔了多少层、转了多少道手,只要是权力的对价,法律的标尺就一定能量清楚。
身边人成了“白手套”
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不久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47号),记录了一起典型的“夫妻联手”受贿案。
处级干部王某某手握项目审批大权,17年间先后为3家发电公司在项目审批、业务承揽上提供便利。他从没收过这些公司一分钱,只是给对方指了条“明路”:采购高温管件、蒸汽管件,别直接找厂家,从我爱人刘某某的公司过一道手。
3家公司心照不宣,主动抬高采购价格,把刘某某的公司硬生生塞进原本顺畅的交易链条。这家公司既不囤货,也不做技术服务,更不承担任何市场风险,唯一的“经营活动”就是签合同、走账,稳稳当当吃下中间差价。17年下来,仅靠这一笔“空转生意”,夫妻俩就非法获利3395万余元。
法院最终认定,近亲属出面、通过虚增交易环节获利,事先有约定、收益与权力直接挂钩,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也不承担风险,本质就是权钱交易。王某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这样的“家族式腐败”并不鲜见。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书记周江勇和弟弟周健勇,就是典型的“一家两制”:哥哥在台上掌权拍板,弟弟在台下经商捞钱,哥哥利用职权为弟弟的企业牵线搭桥、争取项目,弟弟则以“借款”为名收受好处,巨额利益源源不断流入家族企业。
早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联合出台意见,明确“特定关系人”的概念——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都在这个范围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授意请托人把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的,直接以受贿论处。
南京市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副处长任峰告诉记者,认定这类共同受贿,关键看两点:一是双方有没有“通谋”,也就是事先达成默契、形成合意;二是财物有没有实际交付到特定关系人手中。
很多人以为“没商量过”就能撇清关系,但司法实践中,默契不一定非要靠口供证明。“双方是什么关系、各自在权钱交易中扮演什么角色、请托人为什么平白无故把钱给特定人……”常熟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陈洁分析,从权与钱两条线的交易路径、双方的交往轨迹、利益分配这些客观证据,完全可以推断出主观合意。“就算两人都拒不承认,只要证据链完整,照样能够定罪。”
近年来,“特定关系人”认定范围还在随着实践不断细化:从小由领导抚养长大、实际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的侄甥,算;关系紧密、财产深度绑定、有共同养老约定的亲家,也算。简单说,只要是利益共同体,就逃不开这道法律关口。
钱绕得再远也有迹可循
眼看“身边人”的风险越来越大,一些人开始寻找更远的“中转站”。老同学、老战友、老司机……以为拉开了物理距离,就能把责任撇干净。
任峰把这类案件的套路总结得很直白:“我办事,他收钱;我要用钱的时候,由他替我付款。”
这种模式的核心,就是故意把“用权”和“得利”拆成两半,领导干部全程不碰钱,给自己筑起一道“我没收钱就不算犯罪”的心理防线。选来当“代收人”的,往往符合两个标准:一是绝对信得过,嘴严不会出事;二是绝对管得住,钱放他那儿跟放自己这里没区别。也正因此,跟了十几年的司机、一起长大的发小,成了这类案件里的“常客”。
任峰办过一起案件:一名领导干部把跟了自己20多年的司机先后调到好几个部门,走到哪儿带到哪儿。请托人的好处费全部交给司机保管,平时请客吃饭、人情往来、礼品采买,也随时让司机结账买单,“大家都知道司机就是他的‘代言人’”。
一位资深办案人员分析,钱给“特定关系人”和给“普通第三方”,法律认定标准不同,关键区别就在于双方有没有以财产为纽带的共同利益关系。如果收钱的不是特定关系人,要认定受贿罪,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这笔财物享有实际支配权,给谁、给多少、怎么用,都是他说了算;二是他实际获取了与财物价值相当的利益。如果只是让请托人给第三方捐个款、帮个忙,自己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好处,一般很难认定为受贿。
“麻烦事”让商人买单也是受贿
更常见的是,领导不直接收钱,请托人花出去的每一笔钱,最终都是为领导的个人利益买单。这种个人利益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某些“麻烦事”。
譬如,四川广安市广安区住建局原局长张建伟,帮助工程商承揽项目后,没有直接要钱,而是安排工程商拿出150万元,直接打给帮自己消除行政处罚记录的人。全程钱款没有一笔经过他的账户,但这150万元全部计入了他的受贿数额。
现实中,此类“麻烦事”可谓五花八门:房子装修让商人安排施工队、子女留学让商人支付学费、家人看病让商人垫付医药费,甚至赌博输了钱让商人来“救场”……很多人觉得“我又没拿钱,只是让他帮个忙”,但只要这个“忙”能用金钱衡量且与职权行使相关,就已踩在受贿的红线上。
更荒诞的,是遇到“政治骗子”。一些领导干部一心想升官,被自称“有背景”“有关系”的骗子盯上,被骗走巨额钱财。不敢声张、不敢报案,同样找商人来“买单”。
上述办案人员透露,这类案件的认定逻辑是一致的:只要是领导干部自己的事、自己的债务、自己应承担的开销,利用职权让请托人代为支付、代为免除,无论这笔钱最终给了谁,都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办案人员打了个形象比方:“就像你去商场买衣服,本应自己刷卡。结果,有求于你的人抢着帮你刷了卡。从法律上看,这跟你先收下他塞给你的一沓现金,再转身自己刷卡付钱,性质完全一样,多绕个弯子而已。”
“不懂法”只是自欺欺人
有这样一起案件:一名领导干部的情人总念叨“想挣点快钱”,正好他手里有个审计项目,就把项目交给情人去对接合作方。情人仅凭“牵线搭桥”,就从实际干活的企业分走30%的利润,合计140余万元。据这名落马官员到案供述,情人仅给自己买了几条名牌皮带和包,折算下来价值仅几万元。
接受调查时,他反复辩解:“我就是看在情分上帮她一把,自己一分钱没拿,怎么能算共同受贿?”但法律不看辩解看事实,140余万元最终全额计入他的受贿数额。
陈洁认为,落马官员中,真正完全不懂法、真心意识不到这是权钱交易的,少之又少。最简单的问题就是,请托人为什么愿意给这么多钱?为什么给特定的某人?“如果真觉得光明正大,直接收钱即可,何必费那么大劲绕那么多弯,由别人出面、放到别人账户里?”在她看来,这种行为本身的反常,也是证明主观明知的重要切入点。
任峰也有同样的感受:“他不一定能准确说出‘共同受贿’这个法律术语,但他一定知道这事不正常、不光彩,也知道一旦败露要出事。”但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钻空子:不直接拿钱,一是掩人耳目,二是给自己找个心理安慰。
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侥幸心理:办事的时候不知道“身边人”收了钱,事后知道了装作不知道,总觉得“我事先没同意”就没事。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不退还,也不上交的,直接认定为具有受贿故意。“换句话说,知道了就有义务退,不退就是默许,同样构成受贿。”陈洁认为,这道规定,本质上就是给所有公职人员戴上“紧箍”:管好身边人,不仅是“家事”,也是法定义务。
也有人觉得,我就是好心帮个忙,一分钱好处没捞着,总不至于犯罪吧?答案是不一定。据办案人员介绍,如果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当然,现实中很多领导干部习惯把个人意志藏在集体决策的程序里,“损失到底是什么、有多大”往往是证明的难点。
还有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情形:商人自愿出钱、没有明确的被迫损失,领导也没有获取个人好处,定不了滥用职权,也定不了受贿,这是实务中最棘手的一类。但这不代表没有后果,违反工作纪律,同样要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在省委党校廉政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时伟看来,隐性腐败花样虽多,其核心逻辑都是同一个:在“用权”和“得利”之间人为设置层层屏障,营造出“没碰钱就不算贪”的假象。无论是家人代收、朋友中转,还是债务代偿,本质都是公权力被私用,公共利益被兑换成个人好处。
一次看似“举手之劳”的打招呼,一回看似“无伤大雅”的行方便,背后往往是公平正义的失守、公共利益的流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公器,是用来服务公众的,绝不能拿来做交易、做人情、平麻烦。”时伟说,很多落马干部走上歧途,最初的念头无非是“给家人多留点”“帮朋友个忙”,最终把自己、家人和朋友都拖入深渊。“管好身边人,看似不近人情,其实是对家人真正的保护;守住权力关,看似刻板迂腐,实则是最大的清醒。”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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