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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施行首案宣判 商铺低频噪声扰民被判担责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当日,全国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审理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以司法刚性守护群众居住安宁权益。

案件庭审现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供图

法院审理查明,自2025年12月起,涉案被告某水产商铺为经营需要,砌筑鱼池及安装多台抽水、增氧泵,24小时不间断运转。设备产生的低频振动噪声经楼板、墙体持续向上传导,夜间侵扰尤为明显,严重影响二楼住户章女士的正常休息。

2026年3月,章女士因睡眠障碍前往医院就医。此后,章女士多次与商铺经营者协商,但未能有效解决噪声问题。不堪其扰的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楼水产商铺拆除供氧电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该案争议聚焦经营性低频振动噪声的侵权认定,以及商户经营权益与居民居住安宁权益的平衡问题。庭审中,法院认为,市场经营主体持续排放噪声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认定为环境污染侵权。

“即便噪声监测数值未超国家标准,但只要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致使持续性低频噪声超出普通人容忍限度,损害群众居住安宁权益,经营者仍需承担民事责任。”该案承办法官吴正表示。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多次组织现场勘验并咨询专家整改意见。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结合现场勘查、医疗记录等证据,按照经济效益原则以及损害最小化原则当庭宣判,判决被告限期进行降噪、减振整改,赔偿原告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固当日点评指出,此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全国首案,全面贯彻法典绿色与人本融合的立法精神,对个人的安宁权益高度重视,予以优先保护,以个案裁判确认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权益,为解决实践中商住一体小区常见的同类问题提供了统一规范指引。

责编:陆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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