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6号)同时废止。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0日
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面提升本省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委、省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社会安全事件分级按有关规定执行。
1.4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省委、省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设区市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涉及跨市县级行政区域或者超出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对能力的,由有关行政区域联合应对或者共同的上一级党委和政府组织指挥应对。超出本省应对能力的,由省委、省政府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组织指挥应对。
1.5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县级以上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以下统称功能区)等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社会团体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
2.1省级层面指挥体制
2.1.1应急指挥机构
按照规定设立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成员由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省消防救援总队和驻苏解放军、武警部队有关负责同志、设区市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等组成;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省委、省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下设临时办事机构,明确成员单位。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指导本领域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在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其中,省公安厅负责协调处置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省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处理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
2.2市县级及基层指挥体制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参照省级层面指挥体制并结合区域实际建立指挥体制。
乡镇(街道)、功能区等应当明确专门应急力量,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以及应急知识宣传普及等应急管理工作。村(社区)依法协助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相邻地区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可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结合实际按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需要设置现场工作组,明确各工作组牵头部门。一般设置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灾害监测、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综合保障、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别。
2.4专家组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健全完善相关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决策提供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定期组织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必要时向社会通报。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将安全风险防范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实现风险隐患早发现、早报告。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控制度,按规定对本区域内各类安全风险进行调查、评估和登记建档,落实责任和措施。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多种手段,提升风险防控效能和水平。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监测网络,整合信息资源,完善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风险综合监测和信息分析研判,及早发现问题,提出预警和处置建议。
3.2.2预警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预警信息发布。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依规按权限确定预警级别,经审批后发布预警信息,向有关方面报告、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作出调整。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或本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应由本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签发。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公众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2)预警信息传播。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渠道,扩大预警覆盖面;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特殊时段、警报盲区等,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精准通知到位。乡镇(街道)、功能区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
(3)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迅速部署落实各项防范性、保护性措施:及时转移疏散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向社会公众发布避免和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和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督促、指导有关行业领域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预置应急力量、调集物资装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依法采取临时封控、暂停公共场所活动、错峰上下班或者停课、停业、停工、停产、停运等管控措施。具体措施应当在相关应急预案中明确。
(4)预警解除或者启动应急响应。突发事件危险消除的,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或者研判将要发生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地震预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3处置与救援
3.3.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同时向所在地党委和政府或者其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请求支援,并及时续报情况。乡镇(街道)、功能区和村(社区)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统筹调配本区域各类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3.2信息报告
(1)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机制,及时、客观、真实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影响范围及损害程度、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等,确保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突发事件,均应当通过110、119、120等报警求助电话或者其他渠道报告。
(2)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全面掌握本地区突发事件信息。获取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与研判,第一时间向上一级党委和政府报告。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须报至省委、省政府,同时通报有关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省委、省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根据事件发展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同时通报有关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
3.3.3响应分级
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启动条件和程序在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应急响应层级设置,明确启动条件。应对同一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响应措施应自上而下逐级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3.3.4启动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响应级别原则上不应低于上级响应级别。对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事件,要果断提级响应,快速处置。
3.3.5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和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指定现场总指挥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上级设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现场指挥部应当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机制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6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迅速开展各项处置工作,采取与突发事件类型、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同时预防和遏制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必要时可依法依规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具体措施应当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3.3.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省级层面应对时,省委、省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应当在24小时内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地党委和政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
3.3.8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妥善化解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及时核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对受影响的群众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并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服务,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治理等工作。对征用财产可以返还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
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调查与评估。其中,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由省委、省政府派出调查组或者省委、省政府授权省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设区市党委和政府进行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复盘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事发地市级、县级党委和政府负责调查与评估,上级党委和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与评估。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评估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档案馆、档案室移交。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3.4.3恢复重建
相关地方政府要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协调其他地区和有关方面提供支援。
4 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为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提供支持保障。
宣传、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国防动员、通信管理、地震、能源、国防科工、林业、铁路、民航、疾控、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加强专业应急力量建设。
根据国家部署,依法将驻苏部队应急专业力量纳入全省应急力量体系,建立健全我省军地抢险救灾应急协同工作机制。
乡镇(街道)、功能区等以及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发挥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等作用,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加强规范管理,引导社会应急力量依法依规有序有效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健全应急队伍协作配合机制,开展应急队伍跨区域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长三角等区域应急救援行动。
4.2财力支持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纳入本级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监督和评估。
积极发挥保障民生类相关保险以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等商业保险作用,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减少安全风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捐赠款物分配和使用的管理。
4.3物资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储备物资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拟定应急物资储备需求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相关省级调节性商品、战略物资及通用应急物资的储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药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相关应急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对短期可能出现的供应短缺,要加强生产调度并依法实施价格临时干预,确保及时供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物资储备监管,建立动态补充更新机制,确保储备充足有效。
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交通运输保障
省政府依法健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紧急征用程序与补偿办法,省公安、交通运输、海事、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应急运力协调机制,负责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提升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并通过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开辟应急绿色通道等措施,全面提高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紧急运输能力。
4.5通信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健全完善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强化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
通信管理部门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通信保障工作,综合利用多种技术手段,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4.6电力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完善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强化电力安全运行监控与应急保障,提升重要输电通道风险抵御能力,确保极端情况下迅速开展应急发电、照明,并有效组织现场供电抢修与恢复。
4.7科技支撑
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发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和新药品。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构建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应急指挥体系。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强化风险监测预警、信息集成研判、智能化辅助决策、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核心能力,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坚实支撑。
5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的编制、衔接、演练、评估与修订以及培训等工作,按照《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6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未按规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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