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至25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立法着重强调了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拟通过联合治理、分类处理、全程监管,构建建筑垃圾治理新格局。
建筑垃圾管理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的幸福指数。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市每年产生建筑垃圾数千万吨,多年来在建筑垃圾管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照国家“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南京在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和减量、运输监管、末端处置等方面仍有短板,且随着上位法特别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已实施多年的《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南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相适配,存在监管条款滞后、权责界定模糊、处罚力度不足、闭环管理缺失等问题。“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条例,一方面是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硬性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破解现实治理难题的迫切需要。”南京市城管局负责人说。
针对上述问题制定的条例草案共八章六十五条,分总则、规划和建设、源头减量和管理、运输管理、源头化利用和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强调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施工和装修中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在草案中有了针对性回应。
“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是上位法的明确要求,源头减量制度在南京的立法中也是重中之重。条例草案拟规定排放数量控制、就地利用和利用处置动态平衡要求,明确建设单位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首要责任,减量化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应当纳入工程招标文件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并单独分项列支,还明确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源头减量的具体责任。
针对南京市民住宅装修垃圾管理中出现的申报路径不畅通、管理责任不明晰等问题,条例草案拟明确装修垃圾投放人和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强化装修垃圾全过程监管。
为解决建筑垃圾处置场所选址难和集中出土消纳难问题,条例草案要求制定建筑垃圾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贮存(中转)场地、利用和处置场所的选址布局、用地需求、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等,并明确属地建设责任。
为强化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条例草案要求建设和运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施“一车(船)一码”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同时拟明确施工单位,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建筑垃圾运输、贮存、资源化利用、填埋等单位如实填写电子联单要求,不如实填报的单位和个人需负法律责任。
此外,围绕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条例草案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并配套制定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政策支持和分类利用原则等。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通讯员 宁人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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