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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小剧场|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三个问题需厘清!

【编者按】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为更好地服务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新华日报·交汇点新闻联合江苏省税务局、无锡市税务局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各地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收集整理大家普遍关心的高频问题,推出“问税小剧场”专栏,以“情景问答”等形式直观解读,让政策回应更接地气、一看就懂。

本期,聚焦“电池消费税缴纳高频问题”。

问题一:销售自制充电宝,要缴电池消费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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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解答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附件1《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电池的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光伏电池和其他电池。

充电宝又称为便携式移动电源,是使用电池生产、用于特定目的的电源系统,不属于《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的应税电池产品。

问题二: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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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问题三:享受电池消费税减免,申报时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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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解答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20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后附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当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应当将检测报告、明细清单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6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王建朋

责编:许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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