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生态环境好、鸟类数量多,竟被非法狩猎者“盯上”了。2024年,无业人员龙某合在网络短视频中看到有人靠捕捉棕头鸦雀(俗称“黄豆鸟”)售卖获利,于是伙同3名同乡干起了非法勾当——去抓鸟,再转手卖出高价!
四人立马凑钱购置电子诱鸟播放器、捕鸟网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专挑清晨、傍晚等棕头鸦雀觅食的活跃时段,通过播放音频、拉网驱赶、围网捕捉等方式在南通市崇川区等多处城郊作案。
为方便后续交易,四人还拉上南通当地一名快递网点经营人员佘某宏“入伙”。此后,该团伙“分工明确”:由龙某合和同乡捕鸟并线上兜售,佘某宏负责打包邮寄,每单除补贴邮费外还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利益的驱使下,佘某宏明知不能邮寄活体,却毫无原则接受了“合作”。
短短三个多月,1194只棕头鸦雀被非法捕获。龙某合与同伙在各自的微信群发布鸟类实拍视频,通过加价竞拍的形式向全国各地“买家”兜售鸟儿。
就在一次非法兜售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出击,当场查获棕头鸦雀69只。后经鉴定,这些被非法狩猎的鸟类系棕头鸦雀。
检察机关认为,5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止使用的电子诱捕装置和网捕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构成非法狩猎罪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5名被告人共同赔偿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8万余元。
在确凿证据面前,被告人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和检察机关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承诺分期足额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等情节,依法判处龙某合、佘某宏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单处罚金4000元,同时判决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件的典型意义是什么?该案件审判长、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法庭副庭长张弦表示,棕头鸦雀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是评估区域生态环境健康程度的重要指标。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流窜作案、网络销赃等新型犯罪模式,形成跨区域、隐蔽性强的野生鸟类非法交易链条。该案件以重拳惩治涉野生鸟类违法犯罪,为健全多方参与的生物多样性共治体系提供可复制的实践范式,对类似案件起到震慑作用。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黄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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