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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分众传媒收购新潮传媒股权案

10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众传媒)收购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传媒)股权案。该案是我国广告业领域第一起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本案的附条件批准,是反垄断执法在广告传媒这一重要民生服务领域的进一步深化,也体现了市场监管总局对传统服务行业竞争秩序的高度关注。

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案对中国境内电梯媒体广告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有效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市场监管总局经过全面审查、科学论证,依法对该案作出附条件批准决定,要求分众传媒、新潮传媒和集中后实体作出六项限制性承诺:继续履行现有客户合同及其所有商业条款;继续保持对客户的服务水平;集中后实体各城市的年度实际成交价不得超过生效日前二十四个月的分众传媒和新潮传媒各自的对应城市实际成交价;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继续提供电梯媒体广告服务,不得拒绝向客户提供电梯媒体广告服务、不得以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方式限制客户的自由选择权;放弃已订立、生效的独家条款相关权利,对于新签或续签点位,不得达成独家条款和自动续约条款;应进一步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体系。经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承诺方案可有效减少本集中导致的竞争影响,能够保障下游广告主和消费者利益,维护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于10月9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本案。

市场监管总局将严格督促交易双方有效履行限制性承诺,充分发挥经营者集中审查事前预防作用,切实维护我国电梯媒体广告市场公平、创新、有序的竞争生态。

责编:周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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