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胡幼桃受贿案,对被告人胡幼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胡幼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5年,被告人胡幼桃利用担任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64万余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幼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胡幼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其中胡幼桃个人实际所得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胡幼桃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胡幼桃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总台央视记者 奚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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