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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眼|住宅楼里办民宿,别让“住改商”钻了空子

随着文旅市场持续升温,把自家住宅改成民宿、网约房对外短租,成了不少人眼中的“生财之道”。可对邻居来说,这却可能是噩梦的开始。据《人民日报》近日报道,网约房扰民问题频出,违规改建埋安全隐患。

盘活闲置住房,绝不能以侵犯他人权益、扰乱公共秩序为代价。住宅楼里办民宿需要严格依规,切不能在建筑使用上对“住改商”乱开口子。

在土地出让环节,居住用地对应的是住宅,使用年限70年;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对应的是商场、写字楼、酒店,使用年限40年,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完全不同。这套制度安排的用意很明确,住宅的首要功能是居住,商业经营需要独立的用地空间和配套标准。住宅用地的配电负荷、消防通道、疏散距离,都是按照居住需求设计的,往往难以承载经营性住宿的使用强度。

既然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有区分,为什么又允许住宅改民宿?这是因为,绝对禁止既不现实,也不利于盘活闲置住房。存量闲置房体量大,尤其是旅游城市和景区周边,很多业主靠短租盘活资产。与此同时,游客对多样化住宿的需求真实存在,酒店覆盖不到的地方,民宿是重要补充。民法典并非一刀切禁止“住改商”,而是附条件地允许——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并满足消防、规划、房屋结构安全等要求,用途变更才具备合法性基础。法律选择把用途变更的决定权,交给最直接受影响的邻居。全体同意,就可以改;有一户反对,就不能改。

规定本身是严格的,可现实中,一些住宅楼业主恰恰绕开了这个前置条件。他们把住宅改成民宿、网约房对外短租,承诺“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但实际上没有征求邻居意见,还不按商业建筑的标准改造消防和配电设施,把风险和成本甩给了邻居和公共安全。2024年12月,乌鲁木齐一名业主将多套住宅改为网约房,未按经营性公共场所标准配置消防设施,消防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并罚款21万元,该业主不服上诉,2026年7月二审维持原判。现实案例说明,住宅用地擅自转为商业经营,在法律上是有明确后果的。

问题在于,登记环节对“一致同意”的核实,主要依赖申请人自行签署的承诺书,缺少面向利害关系业主的公示和异议程序。邻居往往不知情,反对意见也缺少便捷的表达渠道。等到居民投诉,民宿经营者已手持营业执照,相关部门因“有照经营”难以处理。法律赋予业主的“一票否决权”,在实践中变成了事后追讨的“救济”。

更让人无奈的是,监管权责被拆得七零八落,给了“住改商”继续钻空子的空间。公安机关管治安,市场监管部门管无证经营,文旅部门牵头旅游市场却缺乏审批抓手,住建、消防部门又各有各的边界。住宅楼内民宿的法律“身份”模糊,既不是旅店业,又不能简单视为个人短租房,身份不清晰,对应的监管主体、安全管理标准便也说不清,“住改商”就在这道缝隙里野蛮生长。

治理“住改商”钻空子,监管关口必须前移。近日审议通过的《湖南省民宿条例》已作出探索,规定不得在城镇住宅小区超过四层的住宅内开办民宿,四层以下开办须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平台须实名登记并查验资质。这是全国首部以民宿为主要规范内容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核心就是堵住“住改商”的准入漏洞,为各地提供了立法参考。

当然,堵住“住改商”的空子,还需要更多探索,把登记环节的门槛抬高一点,让钻空子的成本大一些。例如,从申请人自证改为第三方核验,参照加装电梯的批前公示程序,在小区内公示拟“住改商”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进入登记环节。地市级层面可建设“住改商”备案平台,对接不动产登记库、市场主体登记库、消防验收信息库,实现“一次申报、多部门联审、数据共享”,也便于后期管理。与此同时,要压实在线旅游平台的责任,对上架房源的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核心资质进行核验,拒绝无备案房源上架。

法律允许“住改商”,但允许不等于放任。邻居同意、消防达标、规划合规,这些条件一条都不能少。把条件落在实处,“住改商”才不会变成钻空子。

(刘春)

责编: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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