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投诉举报人不服市场监管部门不予立案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作出裁定,认定原告行为已明显超过正常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举报的合理限度,且未举证证明其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对其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与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之间不具有法律上需要保护的利害关系,依法驳回起诉。
案情回顾:
2025年,张某某在某超市购买一包“XX牌紫菜”,金额9.9元,其认为该产品委托分装企业不具备紫菜分装资质,遂向溧水区市场监管局(下称“溧水区局”)提交《投诉举报履职信》,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并予以奖励。
溧水区局经核查发现,受托分装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被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溧水区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了举报人。
随后,举报人不服溧水区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遂向溧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溧水区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溧水区局不予立案决定。举报人仍不服,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投诉举报事项提起行政诉讼,须审查其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投诉举报。
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原告张某某已累计投诉2000余次、举报600余次。本案中,原告张某某未举证证明其购买的紫菜存在质量问题对其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同时结合原告在12315平台大量的投诉举报数据,其行为已经明显超过正常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举报的合理限度,缺乏正当性。因此,张某某与被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之间不具备法律上需要保护的、直接的、个别的利害关系,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张某某的这个行为,就是牟利性投诉举报。
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投诉举报认定规则》。
本规则所称牟利性投诉举报,是指行为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投诉举报。规则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认定为牟利性投诉举报:
(一)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虚构或者捏造事实等违法手段投诉举报的;
(二)以投诉、举报、诉讼、曝光等方式胁迫经营者支付无法律依据的“赔偿金”“补偿款”“和解费”“咨询费”“封口费”等款项的;
(三)同一人短期内对同一经营者或者同一类商品服务频繁投诉举报,或者不同人串通后对同一经营者或者同一类商品服务集中投诉举报,且投诉举报内容高度格式化、模板化的;
(四)未发生真实的消费关系,或者以网购秒拍秒退、空下单不收货、外卖异地下单不使用等异常消费行为发起索赔的;
(五)其他以牟利为目的,滥用权利、违背诚信原则或者公序良俗的投诉举报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是否构成牟利性投诉举报,江苏也明确,可以考虑《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下列情形综合认定:
(一)未因消费行为遭受实质损害,仅以标签、标识、说明书、商品条码、宣传材料等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问题索赔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商品服务存在问题,仍多次或者反复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并以此索赔的;
(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存在全程录音录像、拆分开票等不符合常理的消费行为的;
(四)受雇或者受托于已被认定为牟利性投诉举报的人员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赔偿或者奖励的;
(五)冒用、借用他人名义投诉举报的;
(六)投诉举报内容呈现明显格式化、模板化特点的;
(七)同一人提出或者撤回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异常的;
(八)投诉举报后,通过反复纠缠、言语威胁等手段,或者以政府信息公开、信访、执法监督、履职申请、满意度评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满足其不合理要求的;
(九)歪曲事实、虚构线索、片面陈述、错误引导调查方向、干扰调解或者调查工作正常开展,或者有不合理限定告知方式、主动要求向被举报人披露举报人信息等非正常维权行为的;
(十)其他可以认定为牟利性投诉举报的情形。
请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异常:一年内在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30次以上的;一年内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10次以上的;其他投诉举报数量明显异常的情形。投诉举报人通过全国12315、12345平台和热线,信件、信访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的,其投诉举报次数合并计算,同一事项的重复诉求除外。投诉举报人冒用、借用他人身份进行投诉举报的,纳入本人投诉举报次数。多名投诉举报人串通进行投诉举报的,相关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次数分别累计计算。
对于牟利性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终止调解。已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认定为滥用投诉举报、复议诉讼权利,针对同一或者同类事项再次投诉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对于牟利性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核查举报线索。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查明相关事实、实现检查目的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检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符合免罚轻罚或者不予立案条件的,依法免罚轻罚或者不予立案。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牟利性投诉举报人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执法人员按照本规则认定及处理牟利性投诉举报,已履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义务,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属于尽职免责情形,市场监管部门不因复议、诉讼改变认定结论而追究其责任。规则自2026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1月9日。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洪叶 许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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