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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社区活动受伤,谁的责任?江苏一案例入选司法部典型案例

交汇点讯 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30周年之际,司法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发布老年人法律服务典型案例,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郑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入选。

八旬老人郑某在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时被撞倒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郑某家属多次就赔偿事宜与社区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郑某委托孙子向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后认为,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郑某年龄超过80岁、属于不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高龄老年人,且符合经济困难条件,于是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郑某了解情况及诉求,并前往居委会走访、查阅调取有关证据。承办律师了解到,郑某参加的活动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举行,居委会属于场所管理者,具体组织者为某社会组织,因无法查明撞倒郑某的直接侵权人,导致三方一直就侵权责任主体及分担问题争执不下。

承办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郑某参加的活动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举行,居委会作为场所管理者、某社会组织作为活动组织者,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按过错程度对郑某受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承办律师耐心向郑某及其家属进行说理释法,在受援人认可法律责任分析后,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居委会和某社会组织共同赔偿郑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指出,居委会作为场所管理者未进行活动风险评估、未做好安全预案,某社会组织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制定分流方案、未安排工作人员维持秩序、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责任。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居委会、某社会组织向郑某支付赔偿款5万余元。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老年人在公共场所遭受人身伤害的典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帮助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援助助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制度价值。

郑某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受伤,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老年人克服法律知识欠缺、举证能力薄弱的现实困难。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发生在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居民委员会作为场所管理者、社会组织作为活动组织者,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是焦点问题。

承办律师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损失赔偿等方面,提出代理意见,最终促成受援人与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达成调解协议,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依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认定不仅实现了个案救济,更有利于督促基层社区完善老年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风险防控,从源头减少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风险。

(冯洁语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联盟指导老师)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倪方方

实习生 夏逸轩 朱诗韵

责编:陈祉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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