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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记者今天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以部门规章形式对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出系统性规定。

规定在现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基础上,将裁量规则从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提升了制度的刚性和权威性。同时,《规定》明确了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主要内容以及调整适用等要求,进一步提升裁量基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规定将行政处罚裁量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阶次,并对各阶次的适用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一方面,增加“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作为酌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另一方面,明确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等纳入从重处罚情形,确保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规定系统总结各地执法实践经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等常见裁量因素的认定标准,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也为经营主体营造了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针对当事人同时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裁量情形的复杂情况,《规定》明确了综合裁量原则,要求执法人员评估各项情形在违法行为中的影响程度,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阶次和处罚种类及相应数额,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裁量方法,切实防范裁量随意化与“机械执法”等问题。

责编:王建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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