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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遭营销电话和短信轰炸,无法退订惹人恼

正值“双十一”电商平台大促,不少人都收到了各种营销电话和短信,让人不堪其扰。更让人恼火的是,营销短信还能回复退订,而营销电话却退订无门。

“从10月下旬电商平台开始预热,我每天都能收到十几条营销短信,删都删不过来,很容易让人遗漏重要信息。”杨女士展示了手机上一天之内收到的15条营销类短信,发送短信的大多是她曾购物或是曾注册过会员的电商商家。这些短信发送时间不分白天黑夜,她一开始选择无视,但随着商家发来的信息越来越多,杨女士根据短信里的提示,选择了“退订”。

然而,逃得过营销短信的“轰炸”,却逃不过直接打来的营销电话。杨女士去年在天猫一家化妆品的旗舰店买过商品,此后每逢电商平台搞活动,她都会接到商家打来的营销电话。“今年‘618大促’前夕,我又接到了这家店打来的电话,我就联系商家客服,要求退订营销电话,客服给了我答复,我也收到了‘成功退订’的短信。”杨女士说,这一年她都没有再购买过该品牌的商品,谁知“双十一大促”一到,她又多次接到了该商家打来的营销电话,“我想问一问业务员为什么又给我打电话,对方只是一股脑儿地念广告推销词。”

“每次来电话都不是同一个号码,所以手机也没法设置拦截。由于工作原因,我又不能漏接陌生来电,每次一听是营销电话,真是让人厌烦。”杨女士抱怨道,当她再次向客服反映遭到营销电话骚扰时,客服只是回答:“抱歉呢亲,这边再为您申请取消一下呢。”

记者查询电商平台的隐私协议发现,事实上平台把能够发送短信的权利融合进了隐私条款,当用户打开App并在同意隐私条款选项上勾选时,就已经“默认”同意接收营销短信。点击注册成为某店铺的会员后,也会收到该店铺发送的促销短信。“大多数情况下,我选择加入品牌会员是为了领取商品优惠券。但注册和下单时,根本无法自己选择是否愿意接收营销短信。”杨女士说。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彭艳军律师认为,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发送营销短信不仅违反了广告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彭艳军律师表示,广告法第43条明确规定,“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如果提供了退订方式,在接收者明确拒绝后,仍无法完成退订,则违反了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责编:丁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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