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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安全立法进一步细化强化各方责任

交汇点讯 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再次接受审议的条例草案进一步细化强化各方监管责任,并回应社会关切,增加了关于预制菜的监管规定。

基于食品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参考各方意见,条例草案修改后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领导职责、部门监管和基层属地管理责任。在规范政府职责上,提升了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位次,以强调这项总体性工作的重要性,还增加要求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在部门职责上,根据地方立法研究基地建议,增加了卫生健康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卫生监管的责任。

根据多方建议,乡镇(街道)、村(社区)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属地管理职责和协助职责既需明确,也不应给基层增加太多负担。草案修改稿因此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做好本辖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支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修改后,草案较大程度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特别针对一些人流集中的场合作出补充规定。例如,实践中食品展销会涉及面广、人流量大,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必要对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提前报告相关事项的信息作出规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对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管理,也需要分持有进货凭证的、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无法提供质量合格凭证等三类情形加强规范。一些农村集体聚餐场合场所简陋、贮存条件简单、加工操作不规范、加工制作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不强,存在很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草案修改稿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责任、加工制作要求、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等作出规定,并授权设区市政府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管理办法。

此次修改还加强了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的监督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预制菜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要加强全流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经了解,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对预制菜还没有统一的概念和分类,相关部门正在研拟定义,待定义统一后再研究是否需要另行单独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据了解,目前对预制菜的食品安全监管并不存在管理空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基本能够覆盖有关监管需要。为回应社会各方关切,草案修改稿对预制菜原料和成品的全程监管、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作出了规定。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

责编:方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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