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统一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近日,江苏三部门联合出台新规指引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1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就近期出台的《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解读。这是国内首个省级公检法机关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统一认识、明确思路、细化规则、规范办案的工作指引,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的难点和争点,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体现了江苏司法机关率先探索研究、先行先试,为保障江苏省“在科技创新上率先取得新突破”“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的责任与担当。
据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汤茂仁介绍,《指引》明确了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关于商业秘密属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的认定思路,并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涉及技术鉴定的事项、鉴定意见的审查以及公安机关受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立案审查标准、案件管辖、刑民交叉等程序性问题。
亮点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如何认定进一步明确
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史蕾表示,在实践中,关于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是非常难的。例如,权利人主张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但是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权利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有的渠道都没有公开”。《指引》中规定,由权利人或办案机关提供一定的证据,可以通过科技查新检索报告、专家意见或鉴定的方式,来证明某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需要穷尽所有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若被告人提出异议,即由被告人来提供线索给办案机关查证。若查证属实,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辩解、异议属实。如此一来,该信息就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
亮点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偷了就算”
史蕾法官举了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某被告人在窃取单位的技术资料的同时,还窃取了实物——内含电路板的焊接面具。技术信息藏匿于电路板中,需要破解才能提取。被告人窃取面罩后已经交给了破解人员。由于权利人及时发现,办案人员在破解人员提取信息前搜查到了该面具。因此,被告人辩解自己是犯罪未遂。
法官认为,被告人已经掌握了具有商业秘密的载体,且具备破解能力,破译只是时间问题。因此,该案仍可认定为犯罪既遂,该被告可以被认定为“已获取商业秘密”。
亮点三:“数额犯”→“情节犯”,不仅仅以数额定罪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由于刑法修正案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标准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调整为“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指引》对不同入罪标准的认定分别进行了细化。
对于“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这一抽象标准,《指引》也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一家企业赖以为生的就是某一技术秘密,该技术秘密被窃取后,竞争对手以此生产出相应产品,导致该企业重大经营困难乃至破产倒闭,也可以作为入罪的条件。同时,在过程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重大经营困难导致破产倒闭”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只是因为企业自身经营不善或者有其他原因,则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应巧玲
通讯员 沈高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