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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购泄露个人信息致消费者险遭电诈,电商平台被判担责

  记者从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对一起消费者诉电商平台泄露个人信息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要求电商平台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以公告形式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刘先生多次通过该电商平台购买海外商品,真实姓名仅在下单时向平台提供,而在收件人姓名处,他均使用了化名。两年多来,刘先生下单后多次接到海外电话,对方称其在平台所购商品因破损等不能正常清关,要求他配合处理。接到电话过程中,当地反诈中心亦来电发短信,提醒刘先生极可能接到诈骗电话。因对方在诈骗电话中清楚地知道自己订单号码、姓名、电话、地址等,侵犯个人隐私和个人生活安宁,刘先生遂起诉要求电商平台赔礼道歉。

  该电商平台辩称,公司经过内部调查,并未发现有个人信息泄露,公司已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软件、硬件等方面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成立,原告个人信息存在物流等多个环节泄露的可能性。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电商平台仅为网购过程中会接触刘先生个人信息的多方主体之一,物流企业等均可能接触上述信息,且电商平台提供了其经营中已采取的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做法和措施,目前无证据显示诈骗方知晓的个人信息内容为电商平台所独有或提供,不足以证明被告泄露了原告个人信息的事实达到民事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的程度,故驳回了刘先生的全部诉求。

  刘先生上诉后,北京四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该电商平台提供了公安部门颁发的“通用电子商务平台”系统、“物流”系统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备案证明以及一系列安全保护政策,但并不能证明实然层面中,对刘先生被泄露的个人信息处理环节中尽到了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涉案订单配送信息记载的收货人姓名为刘先生化名,而刘先生主张泄露的个人信息为其真实姓名、订单号码、电话等。根据平台提交的流程,物流企业掌握的信息不包括刘先生主张泄露的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信息,且刘先生主张泄露的信息,并非支付信息和收货信息,排除了支付和物流环节。依照上述规定,四中院推定平台对刘先生信息泄露事件发生存在过错,故支持了刘先生要求电商平台赔礼道歉的诉求。

责编:吕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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