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汇点讯 本周长三角的民生特点莫过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1月15日,江苏、浙江同时发布消息,经当地政府批准,从本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释放出新的一年收入增长的强烈信号。

江苏和浙江两地最低工资标准都分为三个档次。此次调整涉及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第一档提升至2490元,相较于之前的标准增幅显著。第二档和第三档也分别上调至2260元和2010元,均超过了2000元。
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第一档小时工资调整至24元,第二档为22元,第三档为20元。这一变化对于广大非全日制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他们的劳动价值得到了更加充分的认可和保障。调整后两地各个档次标准相同,体现了长三角一体化协同发力提升民众获得感的信心和决心。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两地人社部门都表示,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做出的决策。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新标准时,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就业形势以及劳动者生活成本等因素。这一科学决策的过程确保了新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使得劳动者能够在经济发展中获得更多实惠。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劳动者来说意义重大。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是因为最低工资标准具有强制性,它将直接提升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随着收入增加,劳动者的消费能力也将得到提升,这将进一步拉动内需增长,促进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新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缓解社会贫富分化的问题。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向社会传递了关注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明确信号。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也有利于分配结构的调整。随着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与之挂钩的劳动者其他待遇水平也会产生相应变动。比如,企业在计算员工加班费、社保缴纳基数等方面,都会参照最低工资标准予以提高,这无疑会让更多劳动者受益。
按照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当地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虽然带来一定的成本压力,但这也将倒逼其通过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创新经营模式来应对挑战。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新标准的实施也将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实现更加可持续的发展。此外,江浙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还将对全国其他地区产生示范效应。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以下这些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黄红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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