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江苏历史悠久,城乡之间,保有众多老建筑、古村落等遗产。江苏积极探索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道,出台了全国首部关于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地方性法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记者获悉,《决定》今起施行,将有效推动江苏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落实国家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最新要求,《决定》把保护对象从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点状和骨干要素,拓展为“点—线—面”结合,种类更多、要素更全、系统性更强的保护传承体系。
《决定》不分章节,共22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保护传承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文物)部门统筹协调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要求开展全区域全要素城乡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省市县三级保护对象。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认定为保护对象的调查资源可先行采取保护措施。
《决定》回应公众关切的热点问题,就地形地貌、河湖水系、老地名保护以及老建筑利用等都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严格管控拆除和建设活动,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不得随意拆除,不得破坏地形地貌、不得砍伐老树,不得破坏传统风貌,不得随意改变或者侵占河湖水系,不得随意更改老地名。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确需拆除的,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对结果予以公示,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决定》还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促进历史文化保护和城乡发展相融合。推动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成为公众生活元素。比如,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应按照规定并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鼓励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向社会开放,增强城乡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鼓励传统园林等向社会免费开放等。

面对当前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还面临的保护工作统筹不够、保护传承内容存在碎片化现象、社会公众意识还有待提高等问题,《决定》明确了保障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探索建立总设计师、传统营造匠师等制度,鼓励开展专项研究,推进数字化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全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名录、传统营造技艺等资源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资金如何保障?《决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资金纳入预算安排,还鼓励各方主体依法设立保护传承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项目,拓宽投入渠道。
《决定》还要求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对于在保护传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