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新闻联播》花了21秒推荐,3月11日首播就创下收视率全国第一……近期,环保司法题材电视剧《江河之上》正在央视一套热映,持续引发关注热议。
该剧由中央电视台、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蓝白红影业联合出品,聚焦长江流域环境保护司法实践的精彩案例,主要讲述了环境资源法官罗远、法庭顾问夏未冬等一批锐意有为的司法工作者在一连串环保案件中扫黑除恶明法、打击污染犯罪、维护环境生态、探索司法改革、捍卫公众权益的故事。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电视剧中涉及的环保案例大多是由江苏法院审结的真实案例改编而成。
案件1 :袁笑笑金雕案 4、5、6集
案件概述:大学生袁笑笑在网络上看到私自买卖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雕的信息,出于对动物的极致热爱,笑笑担心在等待交易、运输的时间会让金雕失去生命,于是自掏腰包将金雕买下养于家中。最后被判三年。
现实案例:2015年10月,徐州市三堡公安检查站的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从西安开往昆山的客车上有野生鸟类。经过核实,民警发现这只鸟竟然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金雕。顺着这条线索一路追查,徐州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网络贩卖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
典型意义: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且,只要行为人存在“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之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
案件2: 碧湖小岛垃圾倾倒案 17、18、22集
案件概述:曲和平在参与江豚保护期间,在湖边的码头发现一垃圾小岛,小岛处于跨省交界处,存在多省多次非法倾倒现象。
现实案例:2016年1月,孙秋林虚构能承揽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内宕口填埋工程的事实,以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王菊明、陆小弟25万元。当年5、6月间,被告人王菊明、陆小弟擅自接收来自上海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杂物共计23336.3吨,并倾倒至戒毒所宕口内堆成了这座“山”。另有8艘载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时查获而未倾倒。
典型意义:涉案宕口距太湖水体直线距离不超过600米,距苏州市吴中区金庭镇取水口直线距离仅2公里,且邻近太湖寺前取水口,属于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西山岛属于太湖风景名胜区西山景区,全岛及周边岛屿皆为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域,以自然、人文景观保护为主导生态功能。该案入选江苏环境资源审判年度十大案例。
案件3: 大江环保联合会诉金盛渔业案 28、29集
案件概述:大江市环保联合会诉金盛渔业长期在禁捕期间,使用“绝户网”沿大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巨大。
现实案例: 2015年至2017年禁渔期内,被告人何延青、王文波在经营荣成伟伯渔业有限公司期间,组织、指挥被告人于新华等人驾驶渔船,伙同其余被告人使用禁用网具在山东、福建、浙江、江苏等沿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达910余万公斤。该案中,被告人采用双拖网作业方式直接从海洋底层捕捞,是一种危害很大的非法捕捞方式。双拖网网眼为10毫米,且加内衬,属于“绝户网”,远小于原农业部规定的网囊最小尺寸为54毫米的规定,可将2—3毫米的小鱼也一网打尽,进入双拖网网囊内的资源幼体以及饵料类生物群体均难以脱逃。5月是黄海海域大量产卵群体洄溯产卵的季节,该行为对部分海域幼鱼等渔业资源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严重破坏了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底生物栖息地。
典型意义:以该案审理为契机,法庭通过多番专家论证,实地调研,参与建立了占地4000公顷的全国首个海洋牧场法执行基地。此举既实现修复性司法之目的,又能打造绿色生态渔业,来弥补受损的海洋生态,更好地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海洋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增添新的动力。
案件4: 黄卫龙禁渔期捕鱼案 11集
案件概述:七旬老人在长江禁渔期间使用地笼网捕鱼9斤被检察院提起诉讼。
现实案例:2019年1至2月高卫龙等人在禁渔期内商议并明确分工,驾驶快艇在包括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内的水域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渔网等工具、采用拉网的方法捕鱼8次,捕获渔获物1.3万余斤。
典型意义:本案系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生态破坏行为发生地巡回审判后当庭作出裁判的首例案件,也是自2018年10月农业农村部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行动以来执法部门发现的一起特大违法案件。
案件5:江石化工厂爆炸案 1、2、3、4、6集
案件概述:当时尚在行政庭的罗远接到民众状告化工企业非法排污、环保局不作为,下现场取证期间工厂发生硝化废料大爆炸。
现实案件:7.28南京化工厂爆炸案。2010年7月28日上午10时15分,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的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发生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其中14人重伤,爆燃点周边部分建(构)筑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
案件6:村民胡勇无证伐树案 8、9集
案件概述:村主任廖凡军找到胡勇,让其为村委会伐树获取酬劳用于补贴家用。胡勇向廖主任问询是否有伐木许可证。廖主任承诺许可证马上就办下来,但实际并没有为其办理。胡勇伐木当场被警察带回派出所问话,谁知廖主任竟一口咬定伐木为胡勇个人行为。最后廖主任的女儿揭露真相。考虑到胡勇案实际状况,法官创新式判罚胡勇以异地补植的形式来修复伐树对环境的损失。
现实案例: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2016年1月至3月,仲兴年于沭阳县七处地点盗伐林木444棵,累计122余立方米。其中在沭阳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盗伐杨树合计253棵。2017年3月7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仲兴年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两万四千元。2017年9月29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宿城区检察院)向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沭阳农委)发送检察建议,督促沭阳农委对仲兴年盗伐林木行为依法处理,确保受侵害林业生态得以恢复。沭阳农委于2017年10月16日、12月15日两次电话反映该委无权对仲兴年履行行政职责,未就仲兴年盗伐林木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案涉地点林地生态环境未得到恢复。2018年3月27日,沭阳农委仅在盗伐地点补植白蜡树苗180棵。
典型意义:本案是检察机关提起的涉林业行政公益诉讼。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等生态价值。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安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更应恪尽职守,依法履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盗伐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往往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不同法律责任。本案的正确审理,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涉林业检察公益诉讼中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关系和界限,依法全面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安全。本案审理法院还组织省市县三级120余家行政执法机关的150余名工作人员以及10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起到了宣传教育的良好效果。
案件7:金盟水务偷排污水致全市大停水案 16、17、18、19、20、21、22集
案件概述:金盟水务是大江市最大的污水处理公司,随着公司的日益发展,总经理胡兆宇的胃口越来越大,开始不满足于正常污水处理带来的收益,威逼利诱其手下主管以暗管排污形式将废污直接排到该市水系中,引发全市停水危机。
现实案例:南京胜利科水务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向南京化学工业园排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ZHENG QIAOGENG(郑巧庚)系胜科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间,胜科公司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违规接收其他单位化工染料类危险废物,并多次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284583.04立方,污泥4362.53吨,危险废物54.06吨。经鉴定,胜科公司的前述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约4.7亿元。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单位胜科公司、被告人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18年9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胜科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典型意义:长江是我国第一大河,也是长三角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依法惩治向长江水域排污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治向长江水域排污的犯罪行为,有效地震慑了潜在污染者,保护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同时,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调解,确认排污企业依法赔偿,由其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完成替代性修复项目,为生态修复提供了具体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积极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不断增强推动建设绿色美丽长三角的使命感、责任感,自觉担负起保障长三角区域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有力保护,是人民法院为长三角地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保驾护航的生动实践。
案件8:雷亮非法占领小码头、非法采砂案 25、26、27、28、29、31、32、33、34集
案件概述:荣水村黑恶势力头目雷亮带领其下属无视政府的采砂禁令,做起了采砂、运砂、销砂的一条龙事业,不仅破坏当地居民先人祖坟,甚至造成许多农地坍塌陷落。同时,因应运砂的需求,他还经营起了非法小码头的行当。随着事业版图逐渐扩张,雷亮也不再将政府放在眼里,最后连副市长也成为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其违法行为日益猖獗。最终,嚣张的雷亮与其保护伞副市长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现实案例: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诉朱小荣等人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2017年11月,朱小荣等七人经共同商议,决定利用深夜无人之际,前往大王山矿区开采矿石进行出售,用于支付修建村道所欠工程款。2017年12月2日至9日深夜,朱小荣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大王山矿区非法开采矿石11782吨,销赃得款人民币352580元。经鉴定,朱小荣等七人的非法采矿行为,严重破坏了开采区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需人民币468828元。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侵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朱小荣等七人对被破坏的大王山矿区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需支付环境修复治理费用人民币468828元,并在镇江市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所涉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同时还破坏了开采区的生态环境。法院不仅要通过刑事审判,追究非法采矿者的刑事责任,同时要通过民事审判,追究非法采矿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通过判决督促被告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并监督该判决的有效执行,实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促进生态环境有效修复的司法目的。
案件9:海阿平等人捕捞鳗鱼苗案12、13集
案件描述:以海阿平为首的非法捕捞队长期在该市碧湖区域捕捞鳗鱼苗并出售牟利。公安马队长在海上与该犯罪团伙展开追逐战,最后在岸口的出租屋内将犯罪团伙抓捕。
现实案例: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长江鳗鱼苗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且禁止捕捞的水生动物苗种。2018年上半年,董瑞山等38人单独或共同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并出售牟利。王小朋等13人明知长江鳗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单独收购或者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等方式建立收购鳗鱼苗的合伙组织,共同出资收购并统一对外出售,向高锦初等7人以及董瑞山等38人非法贩卖或捕捞人员收购鳗鱼苗116999条。秦利兵在明知王小朋等人向其出售的鳗鱼苗系在长江中非法捕捞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向王小朋等人收购鳗鱼苗40263条。
王小朋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经另案刑事生效判决予以认定。2019年7月15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小朋等59人实施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典型意义:鳗鱼苗于2014年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濒危物种,也属于江苏省重点保护鱼类。鳗鱼苗特征明显,无法直接食用,针对这一特定物种,没有大规模的收购,捕捞行为毫无价值。收购是非法捕捞鳗鱼苗实现获利的唯一渠道,缺乏收购行为,非法捕捞难以实现经济价值,也就不可能持续反复地实施,巨大的市场需求系引发非法捕捞和层层收购行为的主要原因。案涉收购鳗鱼苗行为具有日常性、经常性,在收购行为中形成高度组织化,每一个捕捞者和收购者对于自身在利益链条中所处的位置、作用以及通过非法捕捞、出售收购、加价出售、养殖出售不同方式获取利益的目的均有明确的认知。捕捞者使用网目极小的张网方式捕捞鳗鱼苗,收购者对于鳗鱼苗的体态特征充分了解,意味着其明知捕捞体态如此细小的鳗鱼苗必然使用有别于对自然生态中其他鱼类的捕捞方式,非法捕捞者于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繁衍生殖的重要时段,尤其是禁渔期内,在长江干流水域采用“绝户网”大规模、多次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必将造成长江生态资源损失和生物多样性破坏,收购者与捕捞者存在放任长江鳗鱼资源及其他生态资源损害结果出现的故意。非法捕捞与收购已经形成了固定买卖关系和完整利益链条。这一链条中,相邻环节均从非法捕捞行为中获得利益,具有高度协同性,行为与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共同导致生态资源损害。预防非法捕捞行为,应从源头上彻底切断利益链条,让非法收购、贩卖鳗鱼苗的共同侵权者付出经济代价,与非法捕捞者在各自所涉的生态资源损失范围内对长江生态资源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10:碧湖湾开发生态公园、私自开挖人工湖案 12、13、14集
案件概述:大江市环保联合会公益律师苏卓认为作为县政府工程的生态公园破坏了原本的生态系统,且生态公园管理局违规开发人工湖,于是将生态公园管理局告到环保庭,要求恢复当地原本生态,引发民众不满。环保庭顶着多方压力从中协调,最终以异地补植、修复生态的形式让双方达成和解。
现实案例: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在负责开发建设动植物园和儿童乐园项目的过程中,擅自占用2万平方米左右的林地。涉案项目尚有2500平方米山体土壤裸露宕口地块,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开采山石遗留状态,景区管委会未在该地块进行任何建设。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景区管委会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用途并赔偿损失,立即将项目区域内裸露的部分土地进行复绿固土。
典型意义:建设单位景区管委会在建设工程中未经批准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理应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涉案工程所占用土地已经纳入立项规划范围,且工程对于整个项目具有重要作用,涉及公共利益,直接恢复原状不具可行性。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经咨询专业机构意见,采纳了异地补植的方案进行生态恢复,探索了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避免了社会财富的浪费,又在整个区域范围内恢复了生态容量的水平,可资借鉴。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